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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0:55
   【案情】
    1997年3月,李某按揭购买住宅一套,价值15万元,首付5万元,银行借款10万元。1997年8月李某与刘某成婚,婚后两边以一起收入归还借款,并于2007年6月还请。2008年6月李某与刘某因爱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边对子女抚育等问题无异议,但对该房子切割发作争议。李某以为房子是其婚前所买应归于婚前个人产业,而刘某则以为房子借款是两边婚后一起归还的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此外,该房子的评估价为30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环绕该房子的定性及切割问题,构成了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房子为李某婚前个人产业,按揭借款为婚前个人债款。刘某婚后所做还贷行为应视为应视为对李某婚前个人债款的归还,离婚时由李某返还刘某一起归还部分金钱的一半,即5万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房子自身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应将李某的首付从中扣除。假如借款不能偿清,二人终究不可能得到该房子。婚后,两边将悉数精力用于归还银行购房借款,二人对房子的终究取得都付出了艰苦的尽力,假如将房子作为婚前一方按揭借款购房人一切,则对婚后一方有失公正。
    第三种定见以为,该房子的切割应区别对待。详细分为三部分:依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则,房子为刘某在婚前按揭借款所买,应作为王某婚前个人产业;对婚后两边一起归还借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款的归还,由李某返还刘某5万元;对房子增值部分作为两边的一起产业均匀切割。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一、李某经过按揭借款方法与开发商构成房子买卖合同联系,与银行之间构成典当借款合同法律联系,其经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联系取得了房子的一切权,仅仅房子一切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能够确定李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子的一切权。
    二、李某在购房时一起构成了10万元的债款,因为这部分债款系婚前所托故应当归于婚前个人债款。李某、刘某二人一起归还按揭借款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一起产业填补了李某婚前个人债款。因而,两人夫妻联系免除时由李某给付刘某10万元的一半即5万元。
    三、房子婚后增值部分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的所得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本案中,李某所购房子大幅度增值是现实,并发作在其与刘某的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一起,从立法意图来看,我国《婚姻法》区别婚前个人产业、婚后夫妻一起产业,有避免一方坐收渔利或使用婚姻手法获取别人产业的意图。本案刘某在婚前对房子出资了5万元,而刘与其在婚后一起归还了房贷的大部分,且该房子在两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增值了15万元,增值的15万元应视为两边一起出资获利的行为,假如将该15万元不加区别,单纯判与李某,则显失公正,严峻侵害了刘某权益,不利于两边利益相等维护,有违婚姻法建立的初衷。因而,笔者以为应将婚前房子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一起产业。综上,本案应将房子判与李某一切,由李某返还刘某一起偿借金钱的一半和房子增值价值的一半共12.5万元。(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丁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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