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3:05服务期是因用人单位给劳作者供给特别待遇(出资训练等),劳作者承受或享用上述待遇后,许诺在用人单位有必要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对劳作者而言,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责任,关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权力。
在《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前,虽然我国劳作法律法规对服务期自身缺少相应的规则,但因为服务期自身作为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意思自治的成果,对两边均发生约束力。实践中,遇到服务期胶葛,一般都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好来处理的,当然也包含违约责任的追查。但究竟因为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劳作联系中强势位置的不同,关于服务期的约好,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则,常常危害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劳作合同法》在立法时对服务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约束性规则,使服务期有法可依,更好地平衡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根本《劳作合同法》以及之前相关地方性法规对服务期的规则,笔者以为劳作者在缔结服务期,以及因服务期发生胶葛时,应留意以下几点:
1、关于服务期适用范围的约束
服务期是在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特别待遇后,劳作者许诺在用人单位有必要服务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服务期的条件是,用人单位现已为劳作者供给了特别待遇,这儿的特别待遇主要指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了专业训练,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对其任何招用人员均能够约好服务期的。《劳作合同法》第22条清晰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不然,该服务期的约好或许便是违法无效的。
2、关于服务期违约金数额的约束
依据民法的公正准则、等价有偿以及意思自治准则,服务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意思自治的成果,在用人单位供给了相应的专业训练,并付出了相关费用后,劳作者就应该依照两边约好的期限,为用人单位供给服务,为避免劳作者在享用训练后,拒不供给服务,应当答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违背服务期的法律责任。因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好应是遭到法律保护的。
但相关于劳作者而言,究竟用人单位处于强势位置,为确保两边权力责任的公正、相等,有必要对两边约好的违约金进行必要的约束,不能超越必定得数额。《劳作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规则“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需求留意的是,劳作者如果在供给了必定年限的服务后,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在核算违约金时,应扣除现已实行年限应分摊的违约金数额。
3、服务期期限超越劳作合同期限时,劳作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服务期届满
劳作合同期限是劳作合同确认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享有、实行各自劳作权力责任联系的期限,劳作合同期限作为劳作合同的法定内容之一,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两边的权力责任联系一般是清晰的、详细的,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者能够依照法律规则,依法免除劳作合同,且不需求承当违约责任。
而服务期限主要是劳作者应当为用人单位供给服务的期限,其重点是确保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供给服务需到达约好年限,确保用人单位能回收其对劳作者的出资,在服务期内,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力责任,一般是依照两边劳作合同的约好来确认的。且服务期的期限利益是归于用人单位的,劳作者是不能恣意免除、停止服务期的。
当服务期短于或等于劳作合同期限时,服务期被劳作合同期限所吸收,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关于劳作合同和服务期的两边权力责任一起归于消除。但当服务期限善于劳作合同期限时,劳作合同所确认的两边权力责任联系就会提早停止,这种状况就涉及到服务期限是否需求持续实行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17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可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的服务期没有到期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两边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因而,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不然,劳作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服务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