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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租公房使用权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6:17

导读:离婚时承租公房运用权怎么处理?本文叙述这个问题!
公房,是在特定的前史条件下呈现的一种产品,是指当事人只享有运用权或承租权而没有一切权的房子,尽管跟着这几年房改方针的施行,公房数量现已减少了许多,可是因为中原因,依然还有适当数量的公房还没有施行房改或许是正在房改,因而,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子中,就不可避免地触及这类公房权益的切割,因为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子的运用权,不享有房子的产权。因而,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定运用权的归属,不触及房子的产权的问题,依据现有法令和司法解说的精力,能够以成婚的时刻为节点将公房的承租权的切割如为如下三类:
(1)一方在婚前获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对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切割;
(2)两边在婚前各自获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承租权归两边享有,离婚时两边都有权切割;
(3)一方或许两边在婚后获得房子承租权,承租权归两边一切,离婚时两边都有权切割。
关于上述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法院在处置公房的运用权时,一般适用《婚姻法》解说二关于产权房的处理方法,具体方法是:
(1)两边均建议公房承租权而且赞同竞价获得的,应选用竞价方法由出价高者得,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建议公房承租权的,由法院托付评价组织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价,获得房子承租权的一方应当依照评价价的一半为规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两边均不建议承租权的,经征得产权单位赞同,且两边均提出申请的,则能够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处理;
(4)两边均不建议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赞同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可依照实际情况及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由一方运用,由该方依照评价组织的评价价的一半为规范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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