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23:01
发布部分: 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 1990年11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1990年11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办理,鼓舞外商投资,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以下简称《土地办理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状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举行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土地,适用本方法,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举行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土地,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则履行。 外商投资企业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青岛市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 详细地块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详细方法,由中外两边商定。 相关法规: 第四条 青岛市土地办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办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分。各县(市、区)土地办理局担任所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办理。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办理局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开发区内国有土地的办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批阅权限,依照《土地办理法》和《山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方法》中征用土地批阅权限的规则履行。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则履行。 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必要先依照《土地办理法》的规则征归国有土地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运用。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得运用权的土地,能够按土地运用合同的规则自行开发,也能够托付开发单位开发。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令维护。 外商投资企业对所用土地只要运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生意或变相生意土地;不得随意动用、挖掘或损坏地上地下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处和运用范围;不得不合法转让、转租、转借土地;不得不合法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本市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提报运用土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部分同意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及其他文件和图纸,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土地办理局提报运用土地申请书。 <二>签定土地运用合同。 (1)中外两边运用中方合营者原用场所举行合资、协作经营企业,且中方合营者以土地运用权作为合资、协作条件的,其场所运用费核算应与获得同类土地运用权所应交纳的场所运用费规范相同,并把有关土地运用条款列入企业合同。 (2)中外两边运用中方合营者原用场所举行合资、协作经营企业,且中方合营者未以土地运用权作为合资、协作条件的,应由合资、协作经营企业与地点地县级以上土地办理局签定土地运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