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7:33《物业服务合同》免除或停止后的法令结果
《物业服务合同》免除或停止后,对免除或停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物业办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其收取物业费,但是否就等于这些业主可以不交纳或付出任何费用呢?当然,这也不是混为一谈的问题。
假如是业主委员会经过揭露招投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办理企业后,原物业办理企业仍回绝退出、回绝处理交代手续的,在业主委员会同原物业办理企业免除或停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的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应当再向原物业办理企业交纳。假如是单个或部分业主同物业办理企业免除或停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原物业办理企业退出和新的物业办理企业或安排进驻前,除非可以证明原物业办理企业没有供给物业服务或证明其供给服务给业主构成重大损失,同物业办理企业免除或停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单个或部分业主与物业办理企业之间构成无因办理之债(即没有合同根据,办理人为被办理人产业利益而实践向被办理人供给服务而构成的法定之债),应当依照“无因办理”的法令规定向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付出相关费用。
假如可以证明同物业办理企业免除或停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和所代表物业面积现已超越小区业主总人数和所代表物业面积的一半,而小区依旧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办理企业回绝退出或业主选聘的新的物业办理企业无法进驻小区供给物业服务的,咱们以为,此种情况下,同物业办理企业免除或停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有权回绝向原物业办理企业付出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