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4:18
一个国家会有许多的隐秘,例如军事隐秘、外资的隐秘、科技隐秘、国民经济中的隐秘等。国家的隐秘遭到走漏,对国家的安全构成严峻的影响。不合法取得国家隐秘就会面对指控,那么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辩解词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承受被告人吴**的托付,指使郭**律师担任其涉嫌成心走漏国家隐秘违法一案的一审辩解人,现依据本案现实和法令规则,宣布辩解定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阅并采用。
辩解人以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归于在国家考试进程中一起做弊行为,而不触及成心走漏国家隐秘违法问题,其理由如下:
一、国家考试试题在启用之后,现已不再归于国家隐秘。
2003年12月30日,国家保密局、教育部联合发布了《教育工作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以下简称《保密规模》),其间第三条第一款清晰规则了“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含副题)、参阅答案和评分标准”归于绝密级国家隐秘。这里有一条很清晰的分界线:“启用前”,即试题、参阅答案、评分标准在启封前均归于国家隐秘;而“启用后”,即不再归于国家隐秘。因而,但凡开考前以不合法手法获取国家统考试试题、答案或许走漏试题、答案内容的,都能够按成心走漏绝国家隐秘或许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违法追查刑事责任;但是在开考后,考生在考试进程中以违法、违纪方法回答试题(包含夹藏考试内容、雇佣“枪手”代考、传递各种信息等),都归于考场做弊的违纪行为,能够采纳撤销其考试资历、设置禁考年限等行政手法予以处置。
可见,泄密行为与做弊行为是两种性质彻底不同的行为。前者根本特征是开考前不合法获取国家考试信息,后者根本特征是开考后采纳违纪方法处理国家考试信息。因而,是以违背国家保密法令制度获取国家考试信息,仍是以违背国家考试纪律的方法处理国家考试信息,是这两种行为的首要差异。
尽管2005年4月6日教育部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教密函[2005]1号)中界定:“启用”一词所作的解说是“启封并运用完毕,特指考生考试完毕脱离考场”。这一解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作为对试题保密期限的有用解说。
首要,教育部无权作此解说。依据《国家保密法》第十三条的规则精力,关于是否归于国家隐秘和归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分确认。教育部应该争议事项提请国家保密工作部分确认,而不是私行作出解说。
其次,尽管《规则》第六条规则“本规则由教育部担任解说”,但不能得出教育部有权对争议事项是否归于国家隐秘解说的定论。因为对有争议事项是否归于国家隐秘的确认权在国家保密工作部分,对该规则的正确了解应是“国家保密工作部分职权外的事项,由教育部解说”。
再次,教育部的解说与文理相悖。只要去查下《新华字典》就能够知道,“启”的寓意之一便是“开端”,“启用”便是“开端运用”。而依据教育部的解说,“启用”却是指“运用完毕”。稍有文明的人都知道,“开端运用”和“运用完毕”是两个相反的词语。假如“启用”一词在该条文中的寓意是“运用完毕”,那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在拟定《规则》时就会清晰规则为“运用完毕”,而没必要运用一个与其意义彻底相反的词语。
最终,教育部的解说,使试题的保密期限处于一段不确认时刻。依照教育部的解说,“启用”指“启封并运用完毕,特指考生考试完毕脱离考场”。考生考试完毕脱离考场的时刻有先有后,这就意味着试题的保密期限是因人而异,有长有短,而不是一致的。依照一般法理,期限应该是确认的,而不该该是不确认的,试题的保密期限只能是一个,而不可能是数个,所以这一解说违背根本法理。
二、被告人不具有泄密国家隐秘的片面成心,只要协助别人考试做弊的成心。
做弊成心与泄密成心的差异在于意图不同。做弊成心的意图,便是考试做弊,即不正当手法进步自己或别人的考试成果。做弊者即便有泄密行为,其泄密行为也是为做弊行为服务的。而泄密成心,却没有协助考试做弊的意图,而只要将隐秘走漏给别人成心,至于取得隐秘的人怎么处置、运用则与泄密者无关。
或许公诉人会以为,被告人明知试卷内容是国家隐秘,还要走漏出去,就构成成心泄密。这种了解是不正确的。《刑法》第14条规则的成心违法,必须在认识上是明知,在认识是期望(寻求)。而做弊与泄密的差异则在于,做弊者寻求的是做弊成果,即协助考生经过考试;泄密者寻求的是将国家隐秘泄给别人,不在乎怎么运用。就本案来言,不管考场内的人员仍是考场外的人员,他们寻求意图明显都是做弊而不是泄密,这一点是适当清晰而没有疑问的。除了片面意图不同外,做弊与泄密在行为上也不彻底相同。做弊者,在考试进程中必定有做弊行为,而泄密者在考试进程中则没有做弊行为。换句话说,做弊者能够有泄密行为,而泄密者不会有做弊行为。
三、被告人所走漏的“试题答案”,不是《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国家隐秘载体。
国家隐秘载体,简称隐秘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画、声响等方法记载国家隐秘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含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保存隐秘载体,必须在负有保密责任单位的保密室保存。绝密级隐秘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办理。
本案中的一级建造师资历考试试题系作为考生应当知晓的内容,开考后对考生而言即无隐秘可言,所以,不存在走漏的问题。而关于所谓的答案,明显不是从国负有保密责任的国家机关盗取的,也不是负有保密责任的工作人员走漏的,而是开考之后,其他考生运用具有无线发射功用的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考场,再由考场外的“枪手”做好答案后发送给相关人员,场外人员再经过发射设备将答案发送给带着有隐形耳机的考生,以完结一起做弊的整个进程。
这个“答案”众所周知不是标准答案,仅仅精确程度相对高一些罢了,会对考生成果的进步有必定的辅佐效果,它并不归于国家隐秘载体,天然不在《保密法》的维护规模,已然不在《保密法》的维护规模,也就不存在泄密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片面上不具有走漏国家隐秘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一起做弊的行为,没有形成严峻的社会损害结果,不符合成心走漏国家隐秘违法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考试做弊追查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吴**现已被拘捕并实践关押8个月,依据我国司法体系的现状,关于此类争议较大的案子,判处无罪的可能性很小,本辩解律师经与吴**交流,吴**以为其行为不管是否构成违法,均破坏了国家的正常考试次序,形成必定的负面影响,乐意承受处置,期望法庭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置。
谢谢!
辩解人:郭**
20**年*月**日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承受被告人吴**的托付,指使郭**律师担任其涉嫌成心走漏国家隐秘违法一案的一审辩解人,现依据本案现实和法令规则,宣布辩解定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阅并采用。
辩解人以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归于在国家考试进程中一起做弊行为,而不触及成心走漏国家隐秘违法问题,其理由如下:
一、国家考试试题在启用之后,现已不再归于国家隐秘。
2003年12月30日,国家保密局、教育部联合发布了《教育工作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以下简称《保密规模》),其间第三条第一款清晰规则了“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含副题)、参阅答案和评分标准”归于绝密级国家隐秘。这里有一条很清晰的分界线:“启用前”,即试题、参阅答案、评分标准在启封前均归于国家隐秘;而“启用后”,即不再归于国家隐秘。因而,但凡开考前以不合法手法获取国家统考试试题、答案或许走漏试题、答案内容的,都能够按成心走漏绝国家隐秘或许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违法追查刑事责任;但是在开考后,考生在考试进程中以违法、违纪方法回答试题(包含夹藏考试内容、雇佣“枪手”代考、传递各种信息等),都归于考场做弊的违纪行为,能够采纳撤销其考试资历、设置禁考年限等行政手法予以处置。
可见,泄密行为与做弊行为是两种性质彻底不同的行为。前者根本特征是开考前不合法获取国家考试信息,后者根本特征是开考后采纳违纪方法处理国家考试信息。因而,是以违背国家保密法令制度获取国家考试信息,仍是以违背国家考试纪律的方法处理国家考试信息,是这两种行为的首要差异。
尽管2005年4月6日教育部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教密函[2005]1号)中界定:“启用”一词所作的解说是“启封并运用完毕,特指考生考试完毕脱离考场”。这一解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作为对试题保密期限的有用解说。
首要,教育部无权作此解说。依据《国家保密法》第十三条的规则精力,关于是否归于国家隐秘和归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分确认。教育部应该争议事项提请国家保密工作部分确认,而不是私行作出解说。
其次,尽管《规则》第六条规则“本规则由教育部担任解说”,但不能得出教育部有权对争议事项是否归于国家隐秘解说的定论。因为对有争议事项是否归于国家隐秘的确认权在国家保密工作部分,对该规则的正确了解应是“国家保密工作部分职权外的事项,由教育部解说”。
再次,教育部的解说与文理相悖。只要去查下《新华字典》就能够知道,“启”的寓意之一便是“开端”,“启用”便是“开端运用”。而依据教育部的解说,“启用”却是指“运用完毕”。稍有文明的人都知道,“开端运用”和“运用完毕”是两个相反的词语。假如“启用”一词在该条文中的寓意是“运用完毕”,那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在拟定《规则》时就会清晰规则为“运用完毕”,而没必要运用一个与其意义彻底相反的词语。
最终,教育部的解说,使试题的保密期限处于一段不确认时刻。依照教育部的解说,“启用”指“启封并运用完毕,特指考生考试完毕脱离考场”。考生考试完毕脱离考场的时刻有先有后,这就意味着试题的保密期限是因人而异,有长有短,而不是一致的。依照一般法理,期限应该是确认的,而不该该是不确认的,试题的保密期限只能是一个,而不可能是数个,所以这一解说违背根本法理。
二、被告人不具有泄密国家隐秘的片面成心,只要协助别人考试做弊的成心。
做弊成心与泄密成心的差异在于意图不同。做弊成心的意图,便是考试做弊,即不正当手法进步自己或别人的考试成果。做弊者即便有泄密行为,其泄密行为也是为做弊行为服务的。而泄密成心,却没有协助考试做弊的意图,而只要将隐秘走漏给别人成心,至于取得隐秘的人怎么处置、运用则与泄密者无关。
或许公诉人会以为,被告人明知试卷内容是国家隐秘,还要走漏出去,就构成成心泄密。这种了解是不正确的。《刑法》第14条规则的成心违法,必须在认识上是明知,在认识是期望(寻求)。而做弊与泄密的差异则在于,做弊者寻求的是做弊成果,即协助考生经过考试;泄密者寻求的是将国家隐秘泄给别人,不在乎怎么运用。就本案来言,不管考场内的人员仍是考场外的人员,他们寻求意图明显都是做弊而不是泄密,这一点是适当清晰而没有疑问的。除了片面意图不同外,做弊与泄密在行为上也不彻底相同。做弊者,在考试进程中必定有做弊行为,而泄密者在考试进程中则没有做弊行为。换句话说,做弊者能够有泄密行为,而泄密者不会有做弊行为。
三、被告人所走漏的“试题答案”,不是《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国家隐秘载体。
国家隐秘载体,简称隐秘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画、声响等方法记载国家隐秘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含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保存隐秘载体,必须在负有保密责任单位的保密室保存。绝密级隐秘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办理。
本案中的一级建造师资历考试试题系作为考生应当知晓的内容,开考后对考生而言即无隐秘可言,所以,不存在走漏的问题。而关于所谓的答案,明显不是从国负有保密责任的国家机关盗取的,也不是负有保密责任的工作人员走漏的,而是开考之后,其他考生运用具有无线发射功用的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考场,再由考场外的“枪手”做好答案后发送给相关人员,场外人员再经过发射设备将答案发送给带着有隐形耳机的考生,以完结一起做弊的整个进程。
这个“答案”众所周知不是标准答案,仅仅精确程度相对高一些罢了,会对考生成果的进步有必定的辅佐效果,它并不归于国家隐秘载体,天然不在《保密法》的维护规模,已然不在《保密法》的维护规模,也就不存在泄密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片面上不具有走漏国家隐秘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一起做弊的行为,没有形成严峻的社会损害结果,不符合成心走漏国家隐秘违法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考试做弊追查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吴**现已被拘捕并实践关押8个月,依据我国司法体系的现状,关于此类争议较大的案子,判处无罪的可能性很小,本辩解律师经与吴**交流,吴**以为其行为不管是否构成违法,均破坏了国家的正常考试次序,形成必定的负面影响,乐意承受处置,期望法庭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置。
谢谢!
辩解人:郭**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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