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3:14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合肥经济适用房的生意规则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经过摇号等方法确认契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依照有关规则,已处理经济适用住宅的购买资历审阅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满五年后,能够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宅。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平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产权人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能够优先回购。
本告诉发布之日(含)前签定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则履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依照本告诉第二条有关规则履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支交纳的归纳地价款予以交还。
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满五年后,能够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辅导价格的,应按辅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支交纳的归纳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平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产权人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能够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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