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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6:01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违法嫌疑人或许被告人供给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确保其不躲避或许阻碍侦办、申述、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其意图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再违法或有危害社会行为的发作。取保候审准则的正确适用,关于确保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办案的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具有活跃的现实意义。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立法不尽完善,以及法令中的一些问题,取保候审判度的遵从施行并不尽善尽美,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引起咱们的重视,并采纳方法加以解决。听讼网小编来介绍相关问题。
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查询与考虑
一、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方法,但在适用中呈现了一些不良倾向,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使这一强制方法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搅扰和破坏了法令的严厉性和强制性,然后也暴露了立法和司法中的种种问题。
1、法令适用弹性大。我国刑诉法规则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规模,依据此规则精力,取保候审应仅适用于罪过细微,不行拘捕条件或许罪该拘捕,但因为某种原因不宜拘捕的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因为此规则过于抽象、准则、广泛,短少可操作性,特别是“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不承认,彻底由办案人员依据片面判别自行决议,片面颜色较浓,这些判别往往因脱离客观实践而呈现误差。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一般对患有严峻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但也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关于一些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嫌疑人,对累犯、违法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办的违法嫌疑人,以及其他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峻,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方法的违法嫌疑人也适用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随意性和盲目性,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案子质量带来了比较严峻的消极影响,致使被取保候审者在免除拘押后逃跑、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状况屡次发作,一些案子不得不被停滞。与此一起,关于一些本能够采纳取保候审方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些办案机关却掌握较严,没有采纳这一方法,然后侵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呈现拘押期与刑期“倒挂”的现象,严峻危害司法机关的威望和公平形象。实践状况阐明,取保候审存在严峻缺点,不是以充沛有用地发挥该强制方法的限制作用。由此,一方面形成了对少量违法分子的放纵,另一方面却导致司法机关过火倚重拘押性强制方法的运用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拘捕准则的谦抑准则的遵从,难以从最大极限上确保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
2、一保了之无人管。我国刑诉法规则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依据此规则,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方法,仅仅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绝不能作为案子的终究处理结果。但有些办案机关将取保候审变相地作为一种结案方法,对被取保候审者“一保了之”。一旦对违法嫌疑人采纳了取保候审方法,即中止了对案子的持续侦办,甚至关于查看机关退回补充侦办的案子也如此,对案子漠不关心,在搜集依据,查清现实上未有任何开展。因为不及时补充侦办或拖着不补致使取保期内无法结案,导致案子不了了之。有的办案机关听凭取保候审超越十二个月,且期限届满后,不作任何规则,使违法分子躲避了应有的法令冲击。
3、人保财保一起用。刑诉法第五十三条、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都清晰规则,对同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决议取保候审的,不得一起运用确保人确保和确保金确保。但在确保方法的适用上,大都办案机关决议取保候审时优先选择确保金确保,且往往在收取确保金之后,又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给确保人。在他们看来,收取确保金能够缓解、补偿办案经费的短少,但又忧虑确保金束缚力软化,被取保候审者不恪守有关职责性规则而使案子向晦气方向演化,所以为稳妥起见,只好违背有关法令规则,人保、财保一起运用,搞所谓“双稳妥”,给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添加束缚力气。在司法实践中,确保金确保和确保人确保并用的状况比较常见。
4、违规收取确保金。在取保候审中,确保金与办案机关拯救国家和团体经济损失、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退赃没有直接干系。因而,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则,取保候审者未违背有关职责规则,在取保候审完毕的时分,应当交还确保金。如刑事诉讼阶段发作改变时,受案机关决议持续以确保金方法取保候审的,准则上不改变确保金数额,不再从头收取确保金。有的办案机关在确保金的收取上,并未归纳考虑当地的经济开展水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案子的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或许判处惩罚的轻重等要素,来承认收取确保金的数额,而听凭办案人员片面承认,有的甚至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家族“讨价还价”,很不严厉。在确保金的没收、交还上,程序不标准,没收乱,往往托故不交还。现实上确保金大都没收多,交还的少。有的办案机关不调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体现,不问其是否违背职责性规则,而以传唤不到位或未经同意脱离居住地等理由,恣意下达没收确保金决议书,回绝交还确保金。有的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到期后,即不恳求免除,也不对确保金作出处理,成为变相没收。
5、确保职责难施行。刑诉法规则了确保人应施行的职责和法令职责。确保人在出具确保书后,应在办案人员的掌管下,由确保人与被取保候审者施行对保手续,并将其领回。在取保候审时,尽管施行了取保手续,施行了确保人。但有的确保人却不能正常施行确保职责,某些确保人明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恪守取保候审的法令规则,却不及时陈述或过后才陈述,成心放纵或变相支撑被确保人躲避法令追查,使取保候审形同虚设,呈现了“取而不保”的现象。导致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传唤时不到案,甚至逃脱、躲避侦办和审判,严峻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关于确保人未尽确保职责的确定和处分,又存在显着的缺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确保人违背法定职责,要承当罚款和刑事职责。但罚款的处分过轻,罚款的起伏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则》,为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较低的罚款,以及实践中罚款无法到位,难以限制确保人,使得一些确保人无视确保职责。确保人因取保候审的适用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违背确保职责便是波折刑事诉讼,在处以罚款嫌轻,而又短少以追查刑事职责时,就应施行司法拘留,但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的遗漏没有规则司法拘留。并且在以何罪名追查确保人的刑事职责,也短少清晰规则,关于那些庇护、窝藏被确保人的,尚能够庇护、容藏罪追查其刑事职责,但又不能充沛体现确保人违背法定职责这一特性。别的,司法实践中确保人违背法定职责较多的是疏于监督,形成被确保人逃匿,却又无法以玩忽职守罪这一特定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身份的罪名追查刑事职责,等等,针对违背确保法定职责而构成违法的多样状况,立法上短少一个彻底体现本质特征的统管的罪名,司法机关不方便操作。因而,办案机关在处理时往往冲击不力。
6、决议机关自施行。刑诉法取保候审由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案子的状况依法作出,一致由公安机关施行。依据现行法令规则,公安机关既是取保候审的施行机关,也是是否违背法定职责的承认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施行。各办案机关大都没有严厉遵从法令的规则,做到决议机关与施行机关的别离,而是“各家唱各家的戏”,自己决议,自己施行。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操作程序相对繁琐及公检法三机关在确保金归属问题上的不同主意,使公安机关施行取保候审的规则丧失了立法价值。公安机关对确保人是否施行确保职责大多漠不关心,特别是关于查看、审判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议,更是不负职责。并且,由公安机关自行决议适用取保候审,就会呈现决议权与施行权不分的状况,并且法令未规则相应的监督方法,发作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危害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在所难免,严峻危害司法机关的法令形象和威望。
二、取保候审适用不妥的原因多样
1、利益驱动法令不严。尽管中心就司法机关吃“皇粮”作出规则,对罚没款施行“出入两条线”。但因为当地财政困难,不能很好确保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正常开支,一些当地政府为了鼓励司法机关多交罚没款补偿办案经费缺口,依然或明或暗地沿用办案经费补助与罚没收入挂钩的作法,所以为求生存和开展,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法令的现象仍较遍及。罚没款的多少成为关系到整个司法机关,每个办案部分甚至干警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反映在取保候审问题上,便是多收确保金能够多上交,多上交又能够多返还。这样,人保、财保两种确保方法并用、重复收取确保金、不交还确保金、确保金由各家自行收取等违背刑诉法规则的作法,也就简单繁殖延伸。
2、情面搅扰违背轨迹。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对适用取保候审问题上许多不严厉法令现象的呈现,首要应该从本身找原因。而勿容怀疑的是,现阶段法令环境与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确有显着间隔。法令过程中,很多存在来自各个方面的说情风、关系网,也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在处理经济违法案子,尤其是处理职务违法案子时,更是“无案不说情”。情面搅扰使取保候审作业违背了正确的方向和轨迹。一些办案机关在情面搅扰下不重视严厉掌握取保候审条件,对不应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并对取保候审者降格处理。
3、立法短缺不易操作。对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法规则为12个月。但这12个月究竟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共用期限”,仍是公检法三机关的独立适用期限,刑诉法对此未作规则,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则的比较迷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知道纷歧,做法各异,使办案人员和大众对法令发作模糊知道,晦气于取保候审规则的遵从施行。取保候审的免除也短少可操作性,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的免除有三种景象:一是因不需求追查刑事职责而免除;二是因改变其他强制方法而免除;三是因届满而免除。免除取保候审应当由原决议的司法机关作用,告诉公安机关施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只作决议不论免除,首要体现为,案子由一程序进入另一程序,受案机关对原取保候审决议改变强制方法,往往不告诉原决议机关予以免除;有的原决议机关接到受理机关的告诉后,不处理免除手续;也有取保候审届满后,决议机关既不处理免除手续,也不改变强制方法,听之任之,等等。此外,尽管刑诉法规则“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施行”,从立法本意看,“施行”不只包含收取和处理确保金、作出没收或退回确保金的决议,作出对确保人的罚款决议,并且包含调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体现、调查确保人是否施行职责性规则。可是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则调查权是归属于施行机关仍是决议机关。这一立法上的遗漏,导致“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施行”的规则流于方法,而在实践中无法得到遵从施行。这些总理2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办案机关怠于施行,法令不严,另一方面也的确存在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不行合理,不太科学的问题,导致司法机关施行不方便。
4、监督限制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能否适用取保候审,彻底由办案人员决议,尽管终究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阅,但这种批阅多是程序要求,刑诉法也未规则对取保候审的监督方法。因而,公检法三机关对取保候审的适用决议权几乎不受限制,难免会发作一些不应该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在外,而那些契合取保条件的人却被拘押的现象。与此一起,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条件的改变,也短少及时、有力的监督。如有的被取保候审者伤愈、康复应改变强制方法却不及时改变,导致被取保候审者以种种托言私行长时间外出或逃脱,躲避法令的追查。凡此种种,严峻不坚定大众对法治的决心和希望。
三、着力完善适用取保候审的途径
针对当时取保候审作业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保候审准则正确施行,有必要修正完善刑诉法,严厉法令,加强监督,冲击违法。
(一)规矩办案指导思想,战胜利益驱动影响。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有必要规矩办案指导思想,增强法令意识,树立法令至上的观念,坚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办案准则。做到严厉法令,依法办案,自觉维护法令的威望。要摒弃不妥适用取保候审是办案经费所形成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错误思想和多搞取保候审、多收确保金、随意没收确保金等错误行为,真正使法令活动不受利益驱动影响。各级政府必定要严厉依照中心精力施行出入两条线的规则,让司法机关吃足“皇粮”,不再走“以案养案”的路子。司法机关还要勇于、长于抵抗和扫除来自各个方面的不良要素对法令的搅扰,要在仔细检查案情,全面掌握条件的基础上,公平决议是否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公平作出对被取保候审者的处理意见。精确地适用取保候审,确保不出过失。
(二)修正刑事诉讼法令,清晰取保候审规模。对取保候审规模,主张在立法上作出禁止性和答应性规则,以增强取保候审的操作性,然后最大极限地发挥取保候审这项强制方法对冲击违法和维护被告人、违法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1、对下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作出禁止性规则,一般不得处理取保候审:(1)或许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惩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躲避或其他阻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或许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产业进行危害的;(6)或许逃跑、自杀或许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7)一人犯稀有罪的;(8)住址或许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办、申述、审判状况的。
2、对下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作出答应性规则,可处理取保候审:(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躲避侦办、申述、审判嫌疑的;(2)或许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拘捕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拘捕但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求拘捕而依据尚不契合拘捕条件的;(5)已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办、申述、审判期限内办结,需求持续查验、检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违法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拘押已到达或超越判刑期的;(7)持有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出境证件,或许出境躲避侦办,但不需求拘捕的。
(三)树立完善救助途径,健全监督限制机制。刑诉法应赋予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恳求被驳回或取保候审被吊销时的救助权。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以为自己契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不被取保的,或取保候审不应吊销而被吊销的,有权在收到《不予取保候审决议书》或《吊销取保候审决议书》之日起5日内向决议机关恳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议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决议机关恳求复核。该复核决议为结局决议。为严厉施行取保候审决议权与施行权的别离,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系统加以调整。将取保候审决议权一致由人民法院行使,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决议取保与否。公安机关为详细施行机关,人民法院可依公安机关的恳求,或依职权决议吊销取保候审,没收确保金、对确保人处以罚款。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取保和吊销取保决议不服的,公安机关可将不服决议的事由书面报请查看机关,查看机关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复查并阐明理由。假如对复查决议不服,还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复核,该复核决议为终究决议。在复查、复核期间,不中止决议的施行。这样既有利于遵从决议权与施行权相别离的准则,又能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加强监督限制,维护被告人和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保候审准则到达预期作用。
(四)正确适用取保候审,严厉冲击违法违法。
1、精确掌握取保候审条件,严厉批阅手续。对契合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则,能够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要精确掌握。对有必要取保候审的,应严厉批阅手续,先由案子承办人写出陈述,经团体讨论通过,报主管领导同意。从程序上、准则上确保取保候审的正确施行。未经法定程序和批阅手续,任何人都无权作出取保候审决议。
2、从重从快冲击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违法违法活动。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有阻碍侦办、申述、审判活动的违法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违法活动,办案机关应及时惩办。对有逃跑、消灭依据及其他阻碍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峻的应及时拘捕,从重处分。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违法的,如系同种罪,应当加剧处分,如系异种罪,应当数罪并罚。
3、严厉查处确保人的违法违法活动。对使用取保候审,有意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保释后,让其逃跑、躲藏,或许参加昭雪活动,应当以庇护罪追查确保人的刑事职责。对不施行确保人职责,以不作为方法影响诉讼活动,形成不良影响的确保人,应处以罚款或许行政拘留。
4、加大冲击力度,严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令人员。对玩忽职守,致使不应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保释,形成不良影响和严峻后果的,应当追查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者的法令或行政职责。对徇私舞弊,明知是不应当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而予以保释,情节严峻的,应按徇私舞弊惩办。收受贿赂的,应施行数罪并罚。非如此,不能确保取保候审准则的正确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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