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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6:12
刑法中有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那么,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的特征有哪些呢,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78条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
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是指成心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形成严峻成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征
1、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法令的施行次序。
2、客观上体现为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打乱社会次序的行为。所谓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促进别人去施行违法活动,鼓动的内容有必要是暴力反抗国家法令施行,鼓动的目标有必要是大众。假如鼓动大众以平和办法如缄默沉静的办法反抗国家法令施行,不构本钱罪。大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所以遵法公民,也可所以违法违法分子。所谓国家法令,应当从广义上了解,包含宪法、法令、法规、规章等。本罪归于 行为犯 ,只需行为人将暴力反抗国家法令施行这一特定的鼓动内容,在鼓动的办法灌输给了大众,不论被鼓动的大众是否付诸施行了,均构本钱罪。
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4、片面上只能是出于成心。
立案规范
依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则,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应当立案。
本罪归于行为犯,只需行为人施行了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准则上就构成违法,不管大众是否相信其鼓动,是否实际上形成损害成果,都应当立案追查。
构成要件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而且具有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意图,即行为人施行鼓动行为,其意图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鼓动大众暴力拒拒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
鼓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进别人去施行违法活动的行为。鼓动的办法,包含用言语、文字、图形等,经过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许使用讲演、粘贴、发出、邮递等办法,煽惑、鼓动大众以暴力办法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
本罪所指大众,一般应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鼓动的目标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本钱罪。实践中把握被鼓动的“大众”,应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着重从被鼓动听的规模和鼓动行为指向目标上进行判别。假如行为人鼓动一两个人去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施行,被鼓动的人构本钱罪,而原先的鼓动者不构本钱罪。假如原先鼓动的人鼓动的意图在于诱起别人发生的鼓动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违法意图,则应依据刑法第29条以教唆犯论处。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许其他强制性手法;“反抗”,指抵反抗绝,即成心不遵遵法令、行政法规,违背公民的遵法责任,并公开对立并回绝法令、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次序。所谓行政法规的施行,指法令、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遵循。法令、行政法规是我国法令根由效能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令,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令,包含底子法令和底子法令以外的法令。底子法令,是指规则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底子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令。依据宪法第62条第(三)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定,如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底子法令以外的法令,依据宪法第67条第(二)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是指规则和调整由底子法令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令,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依据宪法第89条第(一)项的规则,指国务院依据且为了施行宪法和法令,拟定和公布的有关国家行政办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法令文件,如《外汇办理暂行条例,、《金银办理条例》等。鼓动暴力反抗的法令、行政法规包含现行的法令、行政法规和现已公布没有施行的法令和行政法规。例如或人对修改后的土地办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令条文后即鼓动大众,该法一且施行即以暴力反抗其施行,即属鼓动暴力反抗现已公布但没有施行的法令、行政法规的景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
鼓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进别人去施行违法活动的行为。鼓动的办法,包含用言语、文字、图形等,经过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许使用讲演、粘贴、发出、邮递等办法,煽惑、鼓动大众以暴力办法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
本罪所指大众,一般应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鼓动的目标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本钱罪。实践中把握被鼓动的“大众”,应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着重从被鼓动听的规模和鼓动行为指向目标上进行判别。假如行为人鼓动一两个人去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被鼓动的人构本钱罪,而原先的鼓动者不构本钱罪。假如原先鼓动的人鼓动的意图在于诱起别人发生的鼓动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违法意图,则应依据第29条以教唆犯论处。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许其他强制性手法;“反抗”,指抵反抗绝,即成心不遵遵法令、行政法规,违背公民的遵法责任,并公开对立并回绝法令、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确定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鼓动割裂国家罪、鼓动推翻国家政权罪的边界。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侵略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令的施行次序,后二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鼓动的内容不同;
(3)对违法片面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损害国家安全的意图。假如以鼓动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为办法,其底子意图在于割裂国家、推翻国家政权的,应按幻想竞合犯的准则从一重处断,因此应适用鼓动割裂国家罪、鼓动推翻国家政权罪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鼓动民族仇视、民族轻视罪的边界。首要体现为:
(1)侵略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略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2)鼓动的内容不同;
(3)片面方面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视、民族轻视为意图。假如以鼓动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的办法,其底子意图在于激起民族仇视、民族轻视,应按幻想合犯的准则从一重处断,以鼓动民族仇视、民族轻视罪科罪处分。
三、本罪与波折公事罪的边界。刑法第277条波折公事罪第1款“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依法实行职务的”和第四款“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实行国家安全作业的使命,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形成严峻后的”,是波折公事罪的两种客观体现。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是经过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实行公事来进行的,因此阻止其公事实行也可看作阻止法令、行政法规施行。但本罪所针对的不是详细的公事行为,而是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再者,两罪的客观体现不同,后者体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要挟的办法阻止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作业人员,或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实行职务或实行职责。假如行为人在鼓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施行时,在鼓动的详细内容中又有以暴力等办法阻止公事行为的,应以幻想竞合犯依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科罪处分。
罪与非罪
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要留意:本罪是行为犯,只需行为人施行了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不管其成果怎么,都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施行了鼓动行为,而被鼓动大众没有施行或没有彻底施行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不影响违法的构成,但可依据其发生的成果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刑法规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形成严峻成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意
所谓“形成严峻成果”,一般是指:
(1)阻碍了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
(2)所鼓动的暴力行为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3)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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