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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继承规定中有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0:12
我国制定代位承继准则的意图是为了维护被承继人已失掉爸爸妈妈的后辈直系亲属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为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笔者以为这一条文中有两点的规则不行紧密。而规则的不紧密,在司法实践中,就简单导致对条文了解发作歧义而发作紊乱。因而,应当对该条文进一步修正完善,使之更趋紧密,以表现法令的谨慎。接下来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了解相关常识。
关于代位承继规则中有哪些问题
(一)关于损失代位承继权的问题
现行法规中,与上述规则相关联的法规条文有:1)、根据《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2)、第七条关于损失承继权的规则:“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承继权:(一)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二)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三)遗弃被承继人的,或许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重的;(四)假造、篡改或许毁掉遗言,情节严重的。”3)、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关于总则部分的第11条规则,“承继人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不论是既遂仍是未遂,均应承认其损失承继权。”和关于法定承继部分的第28条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除了上述这些规则和解说外,据我所知,现在关于损失代位承继权问题或许还没有其他的明确规则。那么假如呈现以下二种状况,就会由于法令没有明确规则而使问题难以处理。
(二)关于对《承继法》第十一条的修正定见
根据《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依照这句话的书面意思,咱们一般都会了解为代位承继人只能是被承继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而依照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关于法定承继部分第25条:“被承继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能够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不受辈数的约束。”的解说规则,这两者之间显然是相对立的,由于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是被承继人子女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子女。尽管咱们能够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定见是作这样的逻辑推定: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是被承继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子女,已然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够代位承继其父或母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那么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就有权代位承继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承继的比例。这尽管从理论上讲得通,但那究竟仅仅一种逻辑推理的解说,而不是正式的法令规则表述,反过来也能够说这种解说没有法令根据,由于《承继法》只规则了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并没有提到能够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代位承继的遗产比例。所以笔者主张“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这一条文改成“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和有权代位承继的遗产比例”。以使该条文的表述更完好切当,也使在司法实践中有详细的法令条文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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