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及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22:54工伤稳妥补偿与人身危害补偿,作为两种并存不同的危害添补准则,在针对同一危害事端时,两者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联系?受害人是否能够任选其一?抑或是两者兼得?
有关案情:
受害人:毛XX,男,汉族,19岁
用人单位:深圳市XX劳务有限公司
服务单位:深圳市XX玻璃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受害人毛XX入职劳务公司,后被派到玻璃公司上班,从事转移玻璃的作业。7月11日,毛XX正在作业,因堆积的玻璃捆扎不牢,形成玻璃滑倒、受害人受伤的现实。毛XX因伤势过重被当即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抢救,第二天毛XX逝世。
7月13日,受害人十余名家族从湖北恩施老家赶到深圳,就受害人的后事处理、逝世补偿事宜与作为用人单位的深圳市XX劳务有限公司和作为服务单位的深圳市XX玻璃有限公司打开拉锯式商洽。深圳律师
劳务公司表明:
1、公司已为受害人购买了工伤稳妥,将活跃向社保局请求工伤(亡)稳妥待遇,总金额可达20万元,受害人家族取得工伤稳妥待遇后,劳务公司则已尽到了法定职责。
2、受害人也不是在劳务公司的作业场所,处于劳务公司的监管下出事的,因而,从道理上来讲劳务公司也没什么职责。
3、尽管如此,从人道主义动身,劳务公司乐意额定付出受害人家族3万元,作为其家族近期在深圳的生活费。
玻璃公司表明:
1、受害人是劳务公司的职工,而玻璃公司是与劳务公司进行经济结算的,受害人与玻璃公司是不存在任何法令联系的,因而,在劳务公司依法为其请求工伤稳妥待遇后,受害人家族已取得了法定的权益,玻璃公司也无须承当任何法令职责。
2、尽管如此,玻璃公司关于受害人的逝世也深表同情,乐意给予人道主义安慰金,请受害人家族提出一个数额,尽快报公司上级领导商定。
3、受害人家族收取安慰金时要出具承诺书,该事情到此结束两边不存在任何争议,确保不再进入玻璃公司的厂区。
和劳务公司之间,以劳务公司的终究定见为准,两边签定了协议,并实行结束。和玻璃公司之间,受害人家族经过老乡介绍,延聘了一位“律师”(后经查询,深圳律协的律师名录中无此人!)出头商洽。听说,该“律师”在未预定的情况下,带领十余名死者家族到玻璃公司的厂区,提出了200多万元的索赔!玻璃公司认为对方是认为玻璃公司有钱成心开出的天价索赔,清晰拒绝了该计划,奉告其可循法令途径处理。所以,在愤恨之下、该律师的指导下,死者家族阻塞了玻璃公司的厂区大门,并扬言要将死者尸身放在玻璃公司的大门口,直到玻璃公司容许付款停止。在予盾已激化的情况下,玻璃公司决断报警,该“律师”立刻撤离,去向不明。
警方定见
警方介入后,清晰奉告受害人家族,假如两边洽谈不成,可去法院申述,未经玻璃公司容许,不许挨近厂区,不然按违背治安办理规则进行处分。
尔后数日,鉴于诉讼本钱及诉讼周期的考虑,受害人家族仍寄希望于商洽处理,经屡次电话交流后,玻璃公司行政部表明,和谈也能够,但不肯与受害人家族直接谈,受害人家族有必要延聘正规律师事务所的没有任何违纪处分记载的律师作为全权代表出头和谈。
律师剖析:
受害人家族与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合同后,本律师指受律师所的指使与受害人家族进行充沛的交流,对事端发作的进程、细节,以及玻璃公司的情绪了解清楚后,向委托人出具法令定见如下:
1、人身危害补偿与工伤补偿可兼得。受害人尽管与玻璃公司不存在劳作联系,但玻璃公司疏于堆场的办理,对该事端的发作存在差错,因而,受害人家族与玻璃公司之间存在人身危害补偿法令联系。至于受害人系劳务公司职工,其根据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劳作联系向社保局请求工伤补偿与本案无关,系另一法令联系。因而,我方向玻璃公司索赔合法合理,更不是无理取闹。
2、玻璃公司前期清晰容许“出钱”,对我方而言,不论钱的性质是什么,钱的多少才是要害,才是咱们应该重视的。玻璃公司尽管财大气粗,出钱的多少底子不会影响其实行才能,并且也不会让其疼爱,但玻璃公司作为大型公司,其财务准则必然谨慎,一分一厘的开销均须正当理由,而非一位领导或老板可随意决定的。所以,我方提出的索赔金额不论有多高,但有必要合法、合理!不然,会再次导致和谈失利,只能后续经过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