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案件中的政府裁决前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2:57【案情简介】
2006年2月,某疆土分局依据市疆土局批文,按950元/亩的规范拟定了火电厂建造用地补偿安顿计划,请示区政府批复。2006年5月,区政府发文赞同该补偿计划。因为疆土分局拟征地规模中包含了徐某等590人的土地。徐某等人以为区政府没有依照疆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顿工作的告诉》实地调查年产值数据,也未按基本农田给予补偿,补偿规范低于市政府规则的1200元/亩的规范。
2006年7月,徐某等人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区政府同意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无效。
2006年10月,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徐某等人对区政府同意征地计划中的补偿规范不服,未经同意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述,不具备法定申述条件。法院遂判决驳回徐某等人的申述。
【律师点评】
一、法律规则。《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5条规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施行。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征地补偿、安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计划的施行。”此即土地征用行政补偿“政府判决前置”程序。
二、本案处理。被告区政府作为市属的区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拟定的征地安顿补偿计划予以同意。
依据上述规则,徐某等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对区政府同意征地计划中的补偿规范不服,应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而徐某等人未经政府判决,径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法定的申述条件。法院不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而判决驳回徐某等人申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