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缓刑的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4:03
聚众打斗是损害社会办理次序的违法,情节严重到必定程度,满意成心伤害等违法的构成要件时要按重罪处断,一起,聚众打斗罪的违法嫌疑人也是有或许被判处缓刑的。那么,聚众打斗判处缓刑的判定书有哪些例文?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判定书例文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人,住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1997年5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打斗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肖波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及其辩解人程功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厚煌广场邻近人行道行走时,因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骑摩托车经过期将摩托车厂停靠在彭某某旁的机动车道上,而以为对方成心骑摩托车对其进行寻衅,两边互骂几句后脱离。
彭某某随后邀约被告人罗某、夏某寻觅对方打架无果。
当晚23时10分许,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持棒槌寻觅彭某某与罗某等人相遇,罗某电话告诉彭某某,又电话邀约了徐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随后彭某某、罗某、夏某、徐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巴南区界石镇老车站甜约网吧外的人行道上,彭某某持弹簧刀,罗某、夏某、徐某某持棒槌、胶板凳等东西对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等人进行追逐、殴伤。
在打架过程中,易某某左侧后肩被捅伤,罗某甲头部被打伤,路过的行人张鑫头部被殴伤致伤。
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据判定所判定:易某某损害程度属轻伤一级;罗某甲、张鑫损害程度属轻微伤。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北火车站出站口被捕获;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罗某、夏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照实供述了上述现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易某某、罗某甲、张鑫达到了补偿协议,并取得了悉数被害人的体谅。
上述现实,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阐明,门诊病历,补偿协议及体谅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肖某某、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张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依据为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夏某的辩解人提出,被告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补偿了悉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张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以为,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伙同他人损坏社会办理次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打斗,打乱社会次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打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打斗的违法现实及罪名建立。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可从轻处分;被告人罗某、夏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系自首,可减轻处分;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族与悉数被害人达到补偿协议,并取得了悉数被害人的体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分,依据三被告人的违法情节及悔罪体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夏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与本院查明的现实共同,量刑主张恰当,本院予以采用,据此,对被告人彭某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则科罪处分;对被告人罗某、夏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则科罪处分,综上,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聚众打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检测期限,自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二、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打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检测期限,自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三、被告人夏某犯聚众打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检测期限,自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综上所述,犯聚众打斗罪的嫌疑人依法能够被判处缓刑的,若被判处缓刑,判定书的几本思路便是这样。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的常识,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判定书例文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人,住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1997年5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打斗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肖波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及其辩解人程功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厚煌广场邻近人行道行走时,因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骑摩托车经过期将摩托车厂停靠在彭某某旁的机动车道上,而以为对方成心骑摩托车对其进行寻衅,两边互骂几句后脱离。
彭某某随后邀约被告人罗某、夏某寻觅对方打架无果。
当晚23时10分许,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持棒槌寻觅彭某某与罗某等人相遇,罗某电话告诉彭某某,又电话邀约了徐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随后彭某某、罗某、夏某、徐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巴南区界石镇老车站甜约网吧外的人行道上,彭某某持弹簧刀,罗某、夏某、徐某某持棒槌、胶板凳等东西对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等人进行追逐、殴伤。
在打架过程中,易某某左侧后肩被捅伤,罗某甲头部被打伤,路过的行人张鑫头部被殴伤致伤。
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据判定所判定:易某某损害程度属轻伤一级;罗某甲、张鑫损害程度属轻微伤。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北火车站出站口被捕获;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罗某、夏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照实供述了上述现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易某某、罗某甲、张鑫达到了补偿协议,并取得了悉数被害人的体谅。
上述现实,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阐明,门诊病历,补偿协议及体谅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肖某某、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张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依据为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夏某的辩解人提出,被告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补偿了悉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张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以为,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伙同他人损坏社会办理次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打斗,打乱社会次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打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打斗的违法现实及罪名建立。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可从轻处分;被告人罗某、夏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系自首,可减轻处分;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族与悉数被害人达到补偿协议,并取得了悉数被害人的体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分,依据三被告人的违法情节及悔罪体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夏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与本院查明的现实共同,量刑主张恰当,本院予以采用,据此,对被告人彭某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则科罪处分;对被告人罗某、夏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则科罪处分,综上,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聚众打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检测期限,自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二、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打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检测期限,自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三、被告人夏某犯聚众打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检测期限,自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综上所述,犯聚众打斗罪的嫌疑人依法能够被判处缓刑的,若被判处缓刑,判定书的几本思路便是这样。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的常识,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