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1:31
《国家补偿法》第二条规则:“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力。国家补偿由本法规则的补偿义务机关实行补偿义务”。由此能够定义出,税务行政补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由国家承当补偿职责;并由税务机关详细实行义务的一项法令制度①。税务行政补偿职责的构成必需一起具有以下五个必要条件:榜首、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则,我国的国家补偿规模包含行政补偿和司法补偿。而在行政补偿中,因为侵权主体和补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品种,税务行政补偿便是其间的一种②。税务行政补偿差异于其他行政补偿的明显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补偿职责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补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地点的税务机关。这儿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含勤杂工、服务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一般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税务机关的司机违背交通规则撞伤行人导致的补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补偿费用项目中付出,而由其地点单位或许其自己担任,适用民法调整。一起,也只要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形成的危害,才有或许导致税务行政补偿。假如税务机关或许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侵略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因而形成的危害,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补偿职责,国家不担任补偿,而应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经费予以补偿,或许由税务人员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补偿,独立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有必要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所谓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便是指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施行的全部活动,这儿的“时‘并非指时刻;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刻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国家担任,下班时刻国家不担任,而是指相关,即在客观上上足以确以为与税收征管职权相关的行为③。一起,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应当是税务详细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行使税收征管职权,依法针对特定的、详细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而采纳某种行政办法的单独公事行为,而不是税务笼统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为了施行税收征管职权,依法在其职权规模内,针对遍及的目标拟定和发布具有一般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事行为。因为税务笼统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和事往往是 不特定的和不详细的,一般情况下,它不会主动地直接发作危害结果。假如说税务笼统行政行为违背了法令和行政法规,也只要在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它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项税务详细行政行为时才有或许发作侵权,所以国家无须对税务笼统行政行为负补偿职责④。第三、有必要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国家补偿法第2条的规则;我国国家补偿的归责准则是违法准则,因而它不同于民法上承当补偿职责的准则⑧。民法上承当补偿职责的准则是差错准则。即行为人片面上存在成心或差错,而国家补偿法上的违法准则并不干预行为人片面上处于何种状况,而是以法令、法规作为规范来衡量行为。假如该行为违背法令、法规。那便是违法,形成危害的,国家就要承当补偿职责。反之,尽管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令,法规衡量其行为,客观上并未违背法令、法规的要求和规则,那就不是违法,就不能导致国家的补偿职责。需求着重的是,这儿所说的违法,不只包含违背法令、法规,还应当包含不行使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不只包含程序上的违法,并且还包含实体上的违法,详细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或没有法令依据,适用法令或规过错,违背法定程序,逾越职权以及拒不实行法定职责等方式。别的,因为我国国家补偿的归责准则是违法准则,因而对税务执法人员在法令、法规规则规模内自在裁量、灵活机动地处置问题而发作的裁量不妥的行为,国家不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