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车辆私卖他人,应当如何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0:38
将公司车辆私卖别人,应当怎么科罪?
[案情]
2002.5月,某公司预备以分期付款的办法购买别克商务车(价值31.67万元)一辆。因单位不能处理购车货款,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运用公司职工张某的姓名处理了购车货款及入户手续。后公司分期偿还了货款。2004年,张某见公司运营情况欠好,故向李某要钱自己另经商。李某没给,张某便发生了将别克车占为己有的主意。2004年4月8日,张某以跑事务及其母有事需用车为由,骗得李某赞同,将别克车开回家中。4月10日,张某将该车卖与别人并处理了过户手续。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职工张某将公司车辆私自卖给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吞罪。张某以跑事务和母亲用车为由将车开走,归于民事法律联系上的借用联系,张某因而发生了代为保管车辆的责任。张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为别人保管的资产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数额较大,构成侵吞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吞罪,张某系公司事务人员,张某运用其事务员的身份将车骗到手后,实践上已形成了经手、办理该车的便当条件,其采纳的欺诈办法是其施行侵吞行为的一种手法,且侵吞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吞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分析]
1.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吞罪。侵吞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为别人保管的财政或许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或许拒不交出的行为。确定侵吞罪首先应确定张某具有代为保管责任。侵吞罪中的代为保管责任是指受国家、团体或别人托付替代保管,条件是根据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联系。而本案中,张某经过采纳欺诈的办法而不合法占有了该资产,其保管、占有该资产仅仅其不合法获得资产后的连续行为。因而,张某并不具有代为保管的责任。
2.张某的行为亦不构成职务侵吞罪。职务侵吞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张某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_且具有不合法占有该单位资产的成心。但确定该罪的关键是张某是否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张某尽管系该公司的职工,但其自身不具有主管和办理该车辆的权力,也便是说在张某的职务范围内,其并不具有主管、经手、办理该车辆的便当条件,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吞罪。
3.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罪。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区别欺诈罪和职务侵吞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被欺诈目标是否实践为行为人所把握,假如被欺诈目标实践为行为人所把握,则构成职务侵吞罪,反之则构成欺诈罪。本案中的被欺诈车辆是不为张某所操控的别人资产,且张某的不合法占有成心是在李某将车交与其运用之前就发生的,张某占有车辆是其欺诈违法的成果,从张某骗车后当即销赃这一情节也可予以印证。因而,笔者以为,张某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客观方面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使资产所有者、办理者李某信以为真,然后好像“自愿”地交出资产且数额巨大,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构成欺诈罪。
[案情]
2002.5月,某公司预备以分期付款的办法购买别克商务车(价值31.67万元)一辆。因单位不能处理购车货款,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运用公司职工张某的姓名处理了购车货款及入户手续。后公司分期偿还了货款。2004年,张某见公司运营情况欠好,故向李某要钱自己另经商。李某没给,张某便发生了将别克车占为己有的主意。2004年4月8日,张某以跑事务及其母有事需用车为由,骗得李某赞同,将别克车开回家中。4月10日,张某将该车卖与别人并处理了过户手续。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职工张某将公司车辆私自卖给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吞罪。张某以跑事务和母亲用车为由将车开走,归于民事法律联系上的借用联系,张某因而发生了代为保管车辆的责任。张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为别人保管的资产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数额较大,构成侵吞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吞罪,张某系公司事务人员,张某运用其事务员的身份将车骗到手后,实践上已形成了经手、办理该车的便当条件,其采纳的欺诈办法是其施行侵吞行为的一种手法,且侵吞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吞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分析]
1.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吞罪。侵吞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为别人保管的财政或许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或许拒不交出的行为。确定侵吞罪首先应确定张某具有代为保管责任。侵吞罪中的代为保管责任是指受国家、团体或别人托付替代保管,条件是根据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联系。而本案中,张某经过采纳欺诈的办法而不合法占有了该资产,其保管、占有该资产仅仅其不合法获得资产后的连续行为。因而,张某并不具有代为保管的责任。
2.张某的行为亦不构成职务侵吞罪。职务侵吞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张某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_且具有不合法占有该单位资产的成心。但确定该罪的关键是张某是否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张某尽管系该公司的职工,但其自身不具有主管和办理该车辆的权力,也便是说在张某的职务范围内,其并不具有主管、经手、办理该车辆的便当条件,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吞罪。
3.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罪。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区别欺诈罪和职务侵吞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被欺诈目标是否实践为行为人所把握,假如被欺诈目标实践为行为人所把握,则构成职务侵吞罪,反之则构成欺诈罪。本案中的被欺诈车辆是不为张某所操控的别人资产,且张某的不合法占有成心是在李某将车交与其运用之前就发生的,张某占有车辆是其欺诈违法的成果,从张某骗车后当即销赃这一情节也可予以印证。因而,笔者以为,张某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客观方面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使资产所有者、办理者李某信以为真,然后好像“自愿”地交出资产且数额巨大,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构成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