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7:131) 交税人和扣缴职责人是偷税罪的主体。
依刑法第201条规则,偷税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包含交税人和扣缴职责人。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交税人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交税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扣缴职责人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一切符合规则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别的,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外,据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1条,只要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干成为单位违法的主体,而个人则是指个体经营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个人。
2)代征人不能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代征人是承受税收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所作的托付,按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量零散涣散的税收的单位。
现行刑法中偷税罪的主体只规则了交税人和扣缴职责人,没有规则代征人,依据罪刑法定准则,代征人不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3) 税务署理人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需求依据详细状况剖析。
税务署理人是受交税人、扣缴职责人的托付在法令规则的署理范围内,代为处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税务署理是归于民事署理中的托付署理。详细状况剖析如下:
A种状况:托付人授权税务署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业务,则其偷税行为应视同托付人偷税,是单位违法,税务署理人成为偷税直接职责人员而应予处分。
B种状况:托付人在供给虚伪的应税现实后授权税务署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事宜,署理人按虚伪的现实进行税收署理,仍构成托付人偷税,职责也由托付人自傲。
C种状况:托付人授权税务署理人全权处理其税务事宜。如托付人向税务署理人供给的各项应税现实材料无误,但税务署理人单独采纳虚伪申报等法定偷税方法不缴、少缴税款,在过后又为托付人所追认,那么托付人已追认其隐秘改动应税现实的效能,托付人构成偷税,税务署理人构成共同违法。
D种状况:假如税务署理人偷税且将所偷税款私自据为已有而不告之托付人,则税务署理人构成诈骗罪而非偷税罪。
4) 承揽、租借、联营、挂靠等经营方法中,两边都有或许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在承揽、租借、联营、挂靠等经营方法中,应依据详细的承揽、租借、联营、挂靠合同或协议规则,将依合同或协议规则的负有交税职责的一方视作交税人,而将负有代扣代缴税金的一方视作代扣代缴职责人。假如其间一方未实行交税或代扣代缴税金的职责,当然能构成偷税罪的主体。假如两边约好不明,或许约好违反了法令的规则,则或许构成共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