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在转让时应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0:07【网友问题】
被出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采用以未分配利润或盈利公积转增本钱的办法,在管帐上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备检簿中挂号。请问,该股权在转让时的计税本钱怎么承认,是否能够将以前年度转增本钱的数额在核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本钱予以扣除?
【律师回答】
上述企业所述“转增本钱”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出本钱钱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七十一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出资财物,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出资和债务性出资构成的财物。
企业在转让或许处置出资财物时,出资财物的承揽本钱,准予扣除。
出资财物依照以下办法承认本钱:
(一)经过付出现金办法获得的出资财物,以购买价款为本钱;
(二)经过付出现金以外的办法获得的出资财物,以该财物的公允价值和付出的相关税费为本钱。
因而,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本钱应按上述规则承认,不能够将以前年度转增本钱的数额在核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本钱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