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李某强奸罪既遂抑或未遂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0:09
案情:2007年6月28日民工李某遇见妇女蔡某见其严峻发呆,便将其拉上摩托车载一路旁边小树林。李某将蔡某裤子脱掉施行奸污,先将阴茎插进蔡某的阴道,因正午喝高了酒,阴茎无法勃起没有插进去(李某前两次供讲述:“没有插进去”,第三次又供讲述“没有插进去,只进去了1-2公分”)。便一边自己手淫,一边用手指朝被害人阴道抽插,不久李某就射精了,并将带精液的右手朝被害人的阴道抠了几下。过后,蔡某被其哥哥解救回家。经生物判定蔡某阴道检出精斑,经判定,该精斑系李某所留。后经临床法医学判定,受害人蔡某存在外阴黏膜擦伤,属钝性暴力所造成的,受害人处女膜未见新鲜决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呈现过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既遂。
剖析:强奸罪是行为犯,我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规范选用刺进说。本案李某行为彻底契合强奸罪违法构成要件定性没有问题。但违法形状上是既遂仍是未遂,就本案而言,首要因为被害人蔡某是一个严峻发呆妇女,没有正常的思想,不能进行意思表达。故本案没有被害人陈说这一依据。第二,经生物判定证明,被害人蔡某阴道检出精斑,并为李某所留。该判定标明,李某极有或许对被害人施行了强暴,且构成既遂,除非李某提出相反的依据予以否定。临床法医学判定证明,受检查人蔡某存在外阴粘膜擦伤,属钝性暴力所造成的,受检查人处女膜未见新鲜决裂。该依据不能确认被害人是否从前遭到强暴。再次李某三次供述又标明其曾对被害人施行过奸污,构成未遂,但其第三次供述又构成既遂之或许。
归纳以上剖析,能够确认,李某曾对被害人施行过奸污。可是构成既遂仍是未遂。生物判定书确定,被害人阴道内有李某的精液,好像构成既遂,但李某的供述提及其曾用带有精液的手指抽插被害人的阴道,精液彻底有或许由李某用手留传在被害人身上的。该依据不能扫除合理的置疑,无法证明李某构成强奸既遂。根据本案案情,李某现已插进去一小部分是极端可信的,更契合道理,李某是民工,其彻底有或许将只插进去一小部分,表述为没有插进去。但这属自由心证的领域,没有充沛依据予以证明的估测。生物判定书和临床法医学判定书都无法证明李某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既遂。无法扫除合理的置疑。在刑事法依据确定中应坚持扫除合理置疑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故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即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周子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呈现过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既遂。
剖析:强奸罪是行为犯,我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规范选用刺进说。本案李某行为彻底契合强奸罪违法构成要件定性没有问题。但违法形状上是既遂仍是未遂,就本案而言,首要因为被害人蔡某是一个严峻发呆妇女,没有正常的思想,不能进行意思表达。故本案没有被害人陈说这一依据。第二,经生物判定证明,被害人蔡某阴道检出精斑,并为李某所留。该判定标明,李某极有或许对被害人施行了强暴,且构成既遂,除非李某提出相反的依据予以否定。临床法医学判定证明,受检查人蔡某存在外阴粘膜擦伤,属钝性暴力所造成的,受检查人处女膜未见新鲜决裂。该依据不能确认被害人是否从前遭到强暴。再次李某三次供述又标明其曾对被害人施行过奸污,构成未遂,但其第三次供述又构成既遂之或许。
归纳以上剖析,能够确认,李某曾对被害人施行过奸污。可是构成既遂仍是未遂。生物判定书确定,被害人阴道内有李某的精液,好像构成既遂,但李某的供述提及其曾用带有精液的手指抽插被害人的阴道,精液彻底有或许由李某用手留传在被害人身上的。该依据不能扫除合理的置疑,无法证明李某构成强奸既遂。根据本案案情,李某现已插进去一小部分是极端可信的,更契合道理,李某是民工,其彻底有或许将只插进去一小部分,表述为没有插进去。但这属自由心证的领域,没有充沛依据予以证明的估测。生物判定书和临床法医学判定书都无法证明李某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既遂。无法扫除合理的置疑。在刑事法依据确定中应坚持扫除合理置疑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故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即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周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