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4:40
无因办理法令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其前史开展适当悠长。无因办理存在的价值在于法令对社会品德的弥补,有利于社会互帮互助的宏扬。今世的无因办理制度现已相对完好,而无因办理的特征又是什么呢?
无因办理的特征
依据无因办理自身的特性,总结概括出无因办理具有以下三个法令特征:
1.无因办理是办理别人业务的行为。
无因办理要求办理人有必要为被办理人办理必定的业务。可是不论办理人是对被办理人产业的保存、改进、使用,仍是其它处置行为。办理人办理业务的行为仅仅现实行为,而不是法令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旨在发生必定法令结果,它以两边意思表明为要素,而无因办理却无意思表明。尽管办理人有为被办理人办理业务的意思,可是办理人并不需求在办理开端之前将其意思通知被办理人。并且,办理人办理别人业务也不是依据被办理人的意思表明,而是依据必定的需求办理的客观现实状况。所以,无因办理不以办理人与被办理人的两边意思表明为要素,它不是法令行为,而只能是现实行为。
由于客观事物杂乱多样,办理人办理的业务可能是现实行为,如为被办理人养殖家畜,也可能是法令行为,如为被办理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报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现实行为,仍是法令行为,都有必要是能够发生债权债款联系的行为。一起,办理业务的行为还有必要是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假如办理人办理业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只不构成无因办理,并且要遭到法令的制裁。至于办理业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由于办理人自身没有办理业务的责任,办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业务的办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办理。
2.无因办理有必要是为了别人的利益
办理人有必要有为别人谋利益的意图。从其动机来看,办理人的办理是从为别人利益服务动身;从其作用来看,办理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终究都为被办理人所享有。假如办理人办理别人业务是为了办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办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办理。当然,办理意思的表明方式可因办理业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假如被办理的业务非被办理人莫属,则办理人只须有办理业务的行为即可;假如被办理的业务既可能是被办理人的业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业务,乃至可能是办理人自己的业务,则除办理业务的行为之外,还有必要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明。至于办理人在办理业务时是以被办理人的名义,仍是以办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需片面意思上是为了被办理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办理人办理别人业务无法令上的责任。
假如办理人与被办理人之间有办理业务的协议,或法令规定办理人有办理别人业务的责任,比方,甲应邀为乙修补房子,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置办衣物,则不构成无因办理。由于只需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责任时,办理人对别人业务的办理才是无因办理。在连带债款之中,当其间一个债款人代其他债款人实行了悉数债款时,有的人以为这是无因办理。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由于法令规定连带债款人之间互负连带债款,债权人只需找到一个债款人,便可要求他实行悉数债款,该债款人替代其他债款人实行债款,其依据是法令规定的连带债款人的责任,而不是“无法令上的责任”,所以这种状况不属于无因办理。至于该债款人在偿还了悉数债款之后,再向其他债款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无因办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好责任而为别人办理事物的状况。无因办理人是依据好心的,因而无因办理人不能自动提出酬劳,可是由于办理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则能够要求被办理人付出。
无因办理的特征
依据无因办理自身的特性,总结概括出无因办理具有以下三个法令特征:
1.无因办理是办理别人业务的行为。
无因办理要求办理人有必要为被办理人办理必定的业务。可是不论办理人是对被办理人产业的保存、改进、使用,仍是其它处置行为。办理人办理业务的行为仅仅现实行为,而不是法令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旨在发生必定法令结果,它以两边意思表明为要素,而无因办理却无意思表明。尽管办理人有为被办理人办理业务的意思,可是办理人并不需求在办理开端之前将其意思通知被办理人。并且,办理人办理别人业务也不是依据被办理人的意思表明,而是依据必定的需求办理的客观现实状况。所以,无因办理不以办理人与被办理人的两边意思表明为要素,它不是法令行为,而只能是现实行为。
由于客观事物杂乱多样,办理人办理的业务可能是现实行为,如为被办理人养殖家畜,也可能是法令行为,如为被办理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报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现实行为,仍是法令行为,都有必要是能够发生债权债款联系的行为。一起,办理业务的行为还有必要是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假如办理人办理业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只不构成无因办理,并且要遭到法令的制裁。至于办理业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由于办理人自身没有办理业务的责任,办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业务的办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办理。
2.无因办理有必要是为了别人的利益
办理人有必要有为别人谋利益的意图。从其动机来看,办理人的办理是从为别人利益服务动身;从其作用来看,办理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终究都为被办理人所享有。假如办理人办理别人业务是为了办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办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办理。当然,办理意思的表明方式可因办理业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假如被办理的业务非被办理人莫属,则办理人只须有办理业务的行为即可;假如被办理的业务既可能是被办理人的业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业务,乃至可能是办理人自己的业务,则除办理业务的行为之外,还有必要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明。至于办理人在办理业务时是以被办理人的名义,仍是以办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需片面意思上是为了被办理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办理人办理别人业务无法令上的责任。
假如办理人与被办理人之间有办理业务的协议,或法令规定办理人有办理别人业务的责任,比方,甲应邀为乙修补房子,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置办衣物,则不构成无因办理。由于只需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责任时,办理人对别人业务的办理才是无因办理。在连带债款之中,当其间一个债款人代其他债款人实行了悉数债款时,有的人以为这是无因办理。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由于法令规定连带债款人之间互负连带债款,债权人只需找到一个债款人,便可要求他实行悉数债款,该债款人替代其他债款人实行债款,其依据是法令规定的连带债款人的责任,而不是“无法令上的责任”,所以这种状况不属于无因办理。至于该债款人在偿还了悉数债款之后,再向其他债款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无因办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好责任而为别人办理事物的状况。无因办理人是依据好心的,因而无因办理人不能自动提出酬劳,可是由于办理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则能够要求被办理人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