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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与预付运费的收取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9:38
在实践中,后实行抗辩权和预付运费与咱们休戚相关。很多人都不知道两者费用的收取是怎样规矩的,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略都不知晓。那么,后实行抗辩权与预付运费的收取是怎么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事例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
2000年2月3日,国内A贸易公司托付国外B轮船公司出运一票货品,货品装船后,B公司签发了提单,邮寄人为A公司,承运人为B公司,收货人为凭C国D公司指示,起运港为国内E港,目的港为C国F港,运费付出方法为预付。两边还书面协议约好,A公司应在获得该票货品的退税凭据、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付出海运费USD 10000。因为B公司告诉A公司付款赎单后,A公司不肯先付运费,B公司未向A公司提交上述文件。2000年6月5日,B公司向E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A公司付出运费USD 10000。
【审判】
海事法院判定以为,本案是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纠纷,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托付并作为承运人,实行了运送合同规矩的责任,两边之间的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建立且有用,B公司有权向A公司收取运费,A公司未实行付出运费的责任,归于违约行为,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海商法第69条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判定A公司付出B公司货品运费USD 10000。
A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定,向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公司在上诉中以为,拒付运费是行使这以后实行抗辩权,因为按两边的书面约好,A公司在获得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再付出运费,A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前有权拒付运费。高级法院判定以为,两边书面签定的协议中约好,A公司在获得退税凭据、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付出运费,而B公司至今未向A公司交给上述文件,未实行其应先实行的责任,故A公司未向B公司付出运费,是行使这以后实行抗辩权,B公司的诉讼恳求不该得到支撑。根据合同法第67条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判定吊销原审判定,驳回B公司的诉讼恳求。
【分析】
付出海运费一般有到付和预付两种方法,关于前者,因为货品价值一般总是大于运费金额,承运人能够按照《海牙规矩》、《维斯比规矩》、提单条款或海商法等规矩,以留置货品的方法获得对到付运费的担保。关于后者,在我国海运实务中,船公司、货代公司一般是采纳付款赎单的方法,将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作为预付运费的担保。因为常常有出口退税的金额远小于预付运费等原因,导致邮寄人或货主不肯付款赎单。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曾经,法院一般是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9条或许民法通则第63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06条的规矩,判定承运人或许货运代理人胜诉。海商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处理海事案子时,如海商法有规矩而合同法没有规矩或许与合同法的规矩不一致时,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矩而合同法有规矩的,则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67条规矩了后实行抗辩权,而海商法对此没有规矩,本案二审法院作出与一审法院相反判定的根本原因,是二审法院适用了合同法第67条。
合同法第67条规矩:“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这条规矩初次确立了我国合同实行准则中后实行抗辩权准则,又称为违约救助权,其意义是在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法令的规矩负有后实行人责任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实行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实行责任或许实行责任有严重瑕疵的状况下,能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回绝实行自己的相应责任。在本案中,因为B公司对施行不久的合同法的后实行抗辩权内容不了解,仍是按习气做法,在协议中约好A公司在收到退税凭据、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付出预付运费,这就意味着B公司有先实行提交其原意上是想作为对预付运费供给担保的退税凭据、外汇核销单等文件给A公司的责任,当A公司不肯付款赎单,而B公司又不肯先交给退税凭据、外汇核销单等文件给A公司时,A公司就能够行使这以后实行抗辩权为由来拒付运费,而B公司则丧失了运用该抗辩权来维护自己收取预付运费的权力。
经过该事例,承运人或许货运人代理人应当对后实行抗辩权引起满足的注重,他们相同能够运用后实行抗辩权这把“双刃剑”,来维护自己收取预付运费的权力。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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