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违约行为与预期违约有什么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2:29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预期违约的联系
从狭义的违约概念看,违约仅限于实践违约,而不包含实行前的履约风险,即预期违约。但是,考虑到实行前所发作的预期违约也涉及到买卖次序和债权人利益,而英美法已将其作为一种违约方式来对待,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所以,《合同法》学习英美法经历,将预期违约行为归入违约行为的系统,并使之与实践违约相对应。
所谓预期违约(或许毁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建立后、实行前,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它包含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前者是指在合同实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清晰地向对方标明他将不实行合同责任;后者是指在实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他不实行合同责任。例如,甲与乙签定买卖合同后,在交给期限到来前,出卖人甲将买卖合同约好的标的物卖给丙,或许将该物出租给第三人运用,这些行为都能够标明出卖人不想实行合同。
预期违约与当事人施行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践违约行为有差异。在施行实践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或许仍乐意坚持合同效能,仅仅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践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标明他已置合同于不管,欲消除有用的合同联系,因而与实践违约的概念是有差异的。
如前所述,关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能够依法解除合同,一起也能够要求对方在实行期限届满前承当违约责任。不过,关于一方默示违约,假如该违约者是后实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实行的当事人假如能证明,也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