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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3:33
【环境污染危害赔偿】环境污染致害职责的法令适用
环境污染致害职责,是指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使人们的人身、产业遭受危害时,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在我国环境维护的法令标准中,存在着三个层次:榜首层次:《民法通则》第 1 2 4条关于环境污染致害职责的规则;第二层次:我国环境维护法的规则;第三层次:对环境要素予以维护的专门性法令的规则。其间,环境维护法是我国综合性的环境维护基本法,而专门性法令归于对各类环境要素予以维护的环境维护单行法,它们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联系;民法通则与环境维护法也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联系。因此,在榜首、二、三层次的法令适用中,应当依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联系原理处理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在特别法有不同规则的,特别法应当被优先适用;在特别法没有规则的,能够适用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在对某类环境要素进行维护时,国家公布了很多的环境维护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标准性文件,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景象下,它们在法令适用中的价值也应当得到注重。环境污染致害的行为一起契合高度风险作业致害的法令规则的,受害人能够挑选更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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