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深圳租赁(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1:39
深圳租借(居间)合同纠纷事例:
因停车位缺乏未实践入住,承租方是否能够拒付佣钱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A公司(生意方)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B公司(承租方)
一、根本案情:
2006年7月17日,被告B公司及案外人C(出租方)经原告签署了三方《暂时租借合同》,合同约好:C将其坐落福田区某某大厦某物业租借给被告,租期三年,月租金54990元,承租方在签约时付出定金1万元,租借两边于7月19日再行签署正式租约。根据生意方已促进租借合同建立,故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分别向生意方付出27495元。签约后,被告向C交给了定金1万元。7月19日,被告与C又签署了正式的房地产租借合同,并将该租借合同在深圳市福田区房子租借办理局办理了合同挂号。
尔后,因房产地点的大厦没有适量的停车位,被告标明难以履行合同,被告在入住之前即与C解除了租借合同联系,并于7月28日,租借两边在租借办理机关办理了停租手续。
因为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出佣钱,为此原告诉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付出佣钱27459元及利息。
在申述后,被告以原告成心隐秘该物业停车位缺乏的现实导致被告遭受丢失为由,反诉恳求原告补偿定金丢失10000元。
二、被告观念:
被告对签署暂时租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现实没有贰言,但建议,被告在签署上述合同后,即向物业办理处了解了物业的相关状况,得知物业地点的大厦的停车位已被各业主订完,办理处无法为被告供给车位。因为停车位是否满足是被告挑选物业的根本条件,没有满足的停车位被告难以开展事务,为此被告在签约后及时与业主解除了租借合同。原告作为常常运营房地产中介事务的企业,应当知道该物业停车位缺乏的现实,更应知道停车位问题对被告的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原告成心隐秘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诱使被告签署了租借合同,致使被告为履行合同而向业主付出了定金10000元,现上述定金无法回收,给被告造成了经济丢失,被告有权不付佣钱并要求原告补偿丢失。
三、原告观念:
原告并不了解涉案物业的停车位状况,大厦的停车位不是租借房产品组成部分,原告并无责任去核实停车位的状况。被告在签约前后并未就停车位的问题询问过原告或托付原告查询,原告更无从知道被告需求停车位及需求多少停车位,因而,原告不存在隐秘现实的问题。被告尽管和业主解除了租借联系,但解聘原因不详,也无依据标明其交给的定金未能回收。原告促进被告租借合同建立,就有权收取佣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