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的性质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7:15
征地补偿争议判决的性质是怎样的?从法理上讲,征地判决是行政判决的组成部分,相同归于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判决是27类详细行政行为之一。什么是行政判决呢?是指行政机关或法令、行政法规授权的安排,对相等主体之间发作的、与行政办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胶葛(争议)进行检查并作出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从行政判决特征折射出征地判决的特点和特征:
1、行政判决的主体是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可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能够成为行政判决的主体,只要那些对特定行政办理事项有办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令法规清晰授权,才能对其办理职权有关的民事胶葛进行判决,成为行政判决的主体。征地判决主体是同意征地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2、行政判决的民事胶葛与行政办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作了与行政办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胶葛,是行政判决的条件,征地判决处理的是征地补偿费用胶葛。
3、行政判决是依请求的行政行为。争议两边当事人在争议发作后,能够根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请求判决。没有当事人的请求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发动判决程序,征地判决一般是被征地人以为补偿安顿缺乏而请求经过判决给出合理补偿。
4、行政判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判决是行政机关行使判决权的活动,具有法令效力。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判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判决民事胶葛,有司法性质,一起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判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而,行政判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判决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征地判决是同意征地机关按照法令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胶葛进行行政裁判,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独行为。
6、在处理胶葛上具有非结局性。我国法令未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判决为终究判决的权利,而仅赋予行政机关一种初裁权利,假如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判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判决的主体是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可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能够成为行政判决的主体,只要那些对特定行政办理事项有办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令法规清晰授权,才能对其办理职权有关的民事胶葛进行判决,成为行政判决的主体。征地判决主体是同意征地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2、行政判决的民事胶葛与行政办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作了与行政办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胶葛,是行政判决的条件,征地判决处理的是征地补偿费用胶葛。
3、行政判决是依请求的行政行为。争议两边当事人在争议发作后,能够根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请求判决。没有当事人的请求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发动判决程序,征地判决一般是被征地人以为补偿安顿缺乏而请求经过判决给出合理补偿。
4、行政判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判决是行政机关行使判决权的活动,具有法令效力。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判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判决民事胶葛,有司法性质,一起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判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而,行政判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判决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征地判决是同意征地机关按照法令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胶葛进行行政裁判,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独行为。
6、在处理胶葛上具有非结局性。我国法令未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判决为终究判决的权利,而仅赋予行政机关一种初裁权利,假如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判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