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未定居人员怎样办理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5:18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久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寓居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寓居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两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处理达成协议的,两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离婚挂号。寓居国内的中国公民须供给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供给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当事人两边如有争议,能够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两边均为出国人员:
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处理的结婚挂号,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处理达成协议的,两边须共同到原结婚挂号的我驻外使领馆请求离婚挂号。寓居国不供认外国使领馆处理的离婚挂号并答应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能够在寓居国处理离婚或回国内处理离婚。
两边有争议的,能够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涉外离婚在哪申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能够在我国申述,也能够在会受理此离婚案子的外国申述。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王法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