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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介绍认识结婚,婚后性格不合起诉离婚能成功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9-06 14:42

相亲作为男女双方认识的一种途径,已经越来越普遍,但相亲结婚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互相了解不足,在婚后会出现一些摩擦,而双方婚后性格不和是可以作为一方起诉离婚的理由的,但是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和或者双方情感不和到什么程度,这都需要法院认定后给出判断。下面根据一则真实案例看看法院对于这类情况是如何判决的。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接触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齐某2,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彼此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沉迷赌博,不顾家庭,更不照顾孩子。2018年1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齐某1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自述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齐某2,现随被告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个女儿,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本着对家庭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互相理解、相互宽容,而不应动辄离婚。原告提出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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