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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告知公摊面积是否构成了欺诈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7:28
【案情】
2012年1月,王某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份门市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好:王某购买“丰益广场”门市房xxxx一套,建筑面积约36.68平方米,每平方单价为17480元,总价为641166元。买方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定《》并处理相关购房手续,如买方不在上述期限内或因买方原因未能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则视作买方自动抛弃认购该房产权力,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有权将房产另售别人,并无须另行通知。后王某按开发商要求付定金20万元。当王某与开发商预备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时,王某发现该门市房套内建筑面积为24.37平方米,分摊面积为11.89平方米。
王某以为开发商在宣扬时以及与其签定认购合一起成心不自动奉告公摊面积,存在诈骗行为,所以要求开发商吊销合同,并返还定金。开发商以为自身不存在不当之处,王某无权单独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定金。
【审判】
宝应法院审理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未阐明公摊面积是否构成吊销认购书的法定理由众所周知,建筑面积中必定包括公摊面积,原、被告两边签定的认购书不是详细的商品房生意合同,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有必要记载的内容,在原告没有问询公摊面积的状况下,被告没有向其自动阐明的责任,故被告不存在诈骗的成心。至于公摊面积是否合理,则不归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规模。依据认购书的约好,原告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署《商品房生意合同》并处理相关购房手续,原告在签署认购书及交纳定金后,没有依照约好与被告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其恳求交还定金等诉求,不予支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榜首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恳求。
【分析】
诈骗是指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根据过错判断作出意思表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王某以为开发商成心隐秘公摊面积,然后导致自己作出了过错的意思表明,开发商的行为归于诈骗行为,认购合同应当被吊销。因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应在签定认购书时奉告公摊面积。
从认购书的性质来看,因为王某与开发商签定的门市房生意认购书仅对房子的单价、付款优惠、签定房子生意合同的时刻及违约好金进行了约好,是为了将来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而签定的合同,因而认购书归于预定合同。而在预定合同中,两边仅需对两边买卖房子有关事宜进行开始承认,其标的是两边当事人在约好时限内进行商量并缔结正式生意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房子生意自身。而付款方法、交房时刻、办证时刻、违约责任等直接影响两边权力责任的重要条款,则应该由两边在签定房子生意合一起持续洽谈确认。王某所提公摊面积问题,指向的是两边即将经过商量确认的商品房生意合同,而非认购书。因而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有必要记载的内容,在王某没有问询公摊面积的状况下,开发商没有向其自动阐明的责任,故开发商不存在诈骗的成心。
本案中王某应当依照认购合同的约好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生意合同,王某对公摊面积有疑问,应该和开发商在签定房子生意合一起进行进一步洽谈,而不是要求吊销原认购合同。假如王某坚持以为开发商存在诈骗行为而回绝签定房子生意合同,那么王某即构成违约,非但认购合同不能被吊销,王某所付定金也就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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