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被查封后房屋租赁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8:0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世,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
托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男,香港居民,1956年**月**日出世,住香港****号。身份证号码****。
托付代理人邵秋雯、孙智峰,均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陈**因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1月28日,张**与陈**签定了一份《房子租借协议》,约好,张**将坐落深圳市罗湖区***广场B区一层20号房子出租给张**作商业运用;租借期限自2000年12月8日至2004年12月7日止,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3000元,今后每年递加8%;张**有必要依约交给租金,如拖欠租金达l5日,张**可提早解除合同回收商铺,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好。协议签定后,陈**将该商铺用作其餐厅的运营场所,两边均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责任。2004年11月22日,鉴于《房子租借协议》行将到期,两边又签定了一份续租《协议书》,约好,租借期限自2004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7日止,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6800元,今后每年递加8%;张**供给合法的运营商铺及合法手续给陈**运营;如房子租借期间所发生的租借税,由两边各承当50%。其他事项与上一份协议根本相同。该《协议书》签定后,陈**也持续运用商铺运营其餐厅,2007年4月**日,因陈**运营的“**肠粉王”属无证运营,被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l、当即中止运营,并补办营业执照;2、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查封、暂扣了相应物品。尔后,陈**中止运营,但未与张**处理提早退租手续。2007年12月7日,因合同已到期,张**前往商铺将商铺门锁换掉,停止了与陈**的租借合同联系。陈**向张**付出租金至2007年1月7日止,之后的租金算计人民币215,545元一向未付。张**遂诉至原审法院,恳求法院判令:l、陈**付出房子租金人民币253284元及滞纳金人民币llll4元(从2006年11月起至2007年12月止);2、陈**付出拖欠水电费、空调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49364.92元;3、陈**付出拖欠的工商管理费、环保费、税费等合计人民币22384元;4、陈**承当本案诉讼费用。陈**提起反诉,恳求法院判令:张**退回陈**租房押金人民币33600元及补偿陈**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45555元;张**承当悉数诉讼费用。张**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罗湖区**美食中心的户主,该美食中心成立于2004年,运营地址为本案涉案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