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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利用假公证卖掉父亲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3:46

凭仗一张已吊销的公证书,房主小雯背着父亲与冯女士签定一份 《房子买卖合同》,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一套房子。谁知在处理过户手续时,房地产挂号机关通过核实,未采信该公证书,因而过户未成。冯女士将房地产挂号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实行房地产搬运挂号的法定责任,一起又将小雯告上法庭,恳求法院确认房子买卖合同有用,并依法实行该合同。但近来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冯女士的诉请,买卖两边的 “如意算盘”都落了空。
【案子回放】
冯女士一向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作为出资。一次看房时,她看中一套合适出资的一室户,房主是一对计划换房子的父女。冯女士听了很动心,便由中介人员小沈带着去看房。奇怪的是,小沈并没有带冯女士去看要售卖的房子,而是看了楼上相同户型的一套。小沈解释道,因为房东父女有工作近期都不在家。随后还拿出了两份湖北省襄樊市某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托付书,一份的内容是说房主老王托付其女儿小雯处理卖房事宜,另一份的内容是说两人将卖房事宜悉数托付给小沈处理。小沈还悄然对冯女士说,因为这是套欠债房,房价比市场上廉价,要买的话要赶忙出手。
冯女士看到托付公证书,对小沈的话毫不怀疑,决议买下这套房子。冯女士与房主小雯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约好以55万元的价格买下房子。在处理过户时,房地产挂号机关发现只要冯女士和小雯参与,便向湖北襄樊市的公证机关发函核实,不久后得到回复称“关于托付人的身份不能确认,主张不采信托付公证书”,挂号机关随后告诉当事人均需参与处理挂号,可当事人一向未到,因而挂号机关便未在法定期间内向冯女士颁布产权证。
冯女士将房地产挂号管理部门告上法庭。普陀区法院查询发现,其时处理托付公证的并不是老王自己,该份公证书是骗得的,公证机关发现过错公证后,已吊销了这份公证。因而,法院判定驳回冯女士要求挂号机关实行法定责任的诉请。可冯女士仍固执要打房产官司,理由是小雯作为老王的女儿卖房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自己在购房中是彻底好心的。终究,法院仍是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请,小雯应返还冯女士购房款55万元。
【以案说法】
问题一:小雯是否有权力处置该房产?
法令规则,一切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本案中,系争房子产权人为老王和小雯,因而,该房子转让必须经一切产权人赞同。而小雯未经老王赞同,持冒充老王签字的托付书公证书,与冯女士就系争房子签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现该托付书公证书已被吊销,因而,该转让行为既违背法令规则,又侵犯了老王的合法权力,契合合同无效的条件。
问题二:该案应怎么处理?
冯女士以为老王和小雯的父女关系构成表见代理的定见,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两边应返还各自所得。因为系争房子产权没有改变挂号至冯女士名下,不存在产权改变的状况,因而,小雯应返还冯女士购房款55万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一切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所以女儿使用假公证卖掉父亲房,法院确认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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