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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土地怎么进行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9:56
许多当地都还有林场,有的是归于个人的,有的是归于团体的,还有的是归于国家的。那么林场土地怎样进行转让?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国有或团体林场的林地,单位和个人想要承揽的话,首要要与林地一切者和林地运用者接洽,标明承揽意图。其次,在林地一切者和林地运用者赞同的前提下,清晰承揽意图,承揽运营的项目和内容,是否契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第三,国有林场要向上一级部分请示,经赞同赞同,签定林地运用权转让承揽合同;团体林场需求林场主、或股东讨论决议。
现在,我国的林地可分为国有林团体林和农人个人承揽的林地三种。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有必要县级以上政府赞同;团体林的转让要由该团体安排赞同并报上级政府办理部分赞同。农人承揽的林地的转让适用《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二条:“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其准则规则为《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相等洽谈、自愿、有偿,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二)不得改动土地一切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
(三)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运营才能;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
详细的规则为: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否流通和流通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流通的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私行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两边当事人的名字、居处;
(二)流通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通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通土地的用处;
(五)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
(六)流通价款及付出方法;
(七)违约责任
林地是能够栽培、办理、收成的,不是用于一般的“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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