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0:42
解读证券公司财物证券化事务处理规矩
1布告修改
〔2013〕16号
现发布《证券公司财物证券化事务处理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证券公司财物证券化事务处理规矩
2总 则修改
第一条
为了标准证券公司财物证券化事务活动,确保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所称财物证券化事务,是指以特定根底财物或财物组合所发作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撑,经过结构化方法进行信誉增级,在此根底上发行财物支撑证券的事务活动。
证券公司经过树立特别意图载体展开财物证券化事务适用本规矩。
前款所称特别意图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展开财物证券化事务专门树立的专项财物处理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或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别意图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方案财物的处理、运用、处置或许其他景象而获得的产业,归入专项方案财物。因处理专项方案事务所开销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款,以专项方案财物承当。
专项方案财物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及其他事务参加人的固有产业。
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及其他事务参加组织因依法闭幕、被依法吊销或许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方案财物不属于其清算产业。
第四条
处理人处理、运用和处置专项方案财物所发作的债款,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及其他事务参加组织的固有产业发作的债款相抵销。处理人处理、运用和处置不同专项方案财物所发作的债款债款,不得彼此抵销。
第五条
专项方案财物应当由具有相关事务资历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保管事务资历的证券公司或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物保管组织保管。
第六条
财物支撑证券能够按照规矩在证券买卖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间报价与转让体系、证券公司货台商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买卖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
证券公司经过树立专项方案发行财物支撑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请求并获得赞同。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请求作出赞同或不予赞同的书面决议。[2]
3专项方案修改
第八条 本规矩所称根底财物,是指契合法令法规,权属清晰,能够发作独立、可猜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产业权力或许产业。根底财物能够是单项产业权力或许产业,也能够是多项产业权力或许产业构成的财物组合。
前款规矩的产业权力或许产业,能够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财物、信任获益权、根底设施收益权等产业权力,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产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产业或产业权力。
第九条 法令法规规矩根底财物转让应当处理赞同、挂号手续的,应当依法处理。法令法规没有要求处理挂号或许暂时不具有处理挂号条件的,处理人应当采纳有用办法,保护根底财物安全。
根底财物为债款的,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规矩将债款转让事项告诉债款人。
第十条 根底财物不得顺便典当、质押等担保担负或许其他权力约束。能够经过专项方案相关组织,免除根底财物相关担保担负和其他权力约束的在外。
第十一条 以根底财物发作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根底财物方法组成专项方案财物的,专项方案的法令文件应当清晰阐明根底财物的购买条件、购买规划、流动性危险以及危险操控办法。根底财物的规划、存续期限应当与财物支撑证券的规划、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的钱银出入活动均应当经过专项方案账户进行。
第十三条 财物支撑证券是出资者享有专项方案权益的证明,能够依法承继、买卖或转让。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不得建议切割专项方案财物,不得要求专项方案回购财物支撑证券。
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享有下列权力:
(一)共享专项方案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方案阐明书的约好参加分配清算后的专项方案剩下财物;
(三)获得财物处理陈说等专项方案信息发表文件,查阅或许仿制专项方案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买卖、转让或质押等方法处置财物支撑证券;
(五)依据买卖场所相关规矩,经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许方案阐明书约好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能够经过内部或许外部信誉增级方法提高财物支撑证券信誉等级。
同一专项方案发行的财物支撑证券能够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财物支撑证券,享有平等权益,承当平等危险。
第十五条 财物支撑证券能够由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商场资信评级事务资历的资信评级组织(以下简称资信评级组织)进行初始评级和盯梢评级。
第十六条 专项方案的处理人以及财物支撑证券的出售组织应当采纳下列办法,确保出资者的出资决议是在充沛知悉财物支撑证券危险收益特色的景象下作出的审慎决议:
(一)了解出资者的产业与收入状况、危险承受才能和出资偏好等,引荐与其危险承受才能相匹配的财物支撑证券;
(二)向出资者充沛发表专项方案的根底财物状况、现金流猜测状况以及对专项方案的影响、买卖合同首要内容及财物支撑证券的危险收益特色,奉告出资财物支撑证券的权力责任;
(三)制造危险提醒书充沛提醒出资危险,在承受出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出资者现已知悉危险提醒书内容并在危险提醒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开立财物支撑证券征集专用账户,用于财物支撑证券认购资金的接纳、验资与划转。处理人应当在专项方案树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方案的树立状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陈说。
第十八条 发行期完毕时,财物支撑证券发行规划未到达方案阐明书约好的最低发行规划,或许专项方案未满意方案阐明书约好的其他树立条件,专项方案树立失利。处理人应当自发行期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资者交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财物支撑证券的挂号、保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恪守有关买卖场所及相应挂号结算组织的规矩。证券公司能够为财物支撑证券供给双方报价服务。[2]
4处理保管修改
第二十条 处理人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对相关买卖主体和根底财物进行全面的尽职查询;
(二)在专项方案存续期间,催促或许对专项方案以及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的利益发作严重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方案供给服务的有关组织,实行法令规矩或合同约好的责任;
(三)处理财物支撑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好及时将征集资金支交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的利益处理专项方案财物;
(六)树立相对关闭、独立的根底财物现金流归集机制,实在防备专项方案财物被混淆、移用等危险;
(七)监督、查看特定原始权益人继续运营状况和根底财物现金流状况,呈现严重异常状况的,处理人应当采纳必要办法,保护专项方案财物安全;
(八)按照约好向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分配收益;
(九)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十)担任专项方案的停止清算;
(十一)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矩以及方案阐明书约好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处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征集资金不入账或许进行其他任何方法的账外运营;
(二)超越方案阐明书约好的规划征集资金;
(三)移用专项方案财物;
(四)以专项方案财物设定担保或许构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背方案阐明书的约好以专项方案财物对外出资;
(六)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处理人应当为专项方案独自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方案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载等方面应当彼此独立。
第二十三条 处理人应当针对专项方案存续期内或许呈现的严重危险,拟定实在可行的危险操控办法和危险处置预案。在危险发作时,处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实行危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理人应当在方案阐明书中充沛发表有关事项,并对或许存在的危险以及采纳的危险防备办法予以阐明:
(一)处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处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三)处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政顾问等事务联系;
(四)处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严重利益联系。
第二十五条 处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景象,或许处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许其处理的调集财物处理方案、其他客户财物、证券出资基金认购财物支撑证券的,应当采纳有用办法,防备或许发作的利益冲突。
处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处理的调集财物处理方案、其他客户财物、证券出资基金认购财物支撑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矩和合同约好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专项方案停止的,处理人应当按照方案阐明书的约好建立清算组,担任专项方案财物的保管、整理、评价、变现和分配。
处理人应当自专项方案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管人、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出具清算陈说,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存案。
处理人应当延聘具有证券相关事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陈说出具审计定见。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赞同,专项方案不得改变处理人。
处理人呈现被吊销财物处理事务资历、闭幕、被吊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实行责任景象的,在依据方案阐明书或许其他相关法令文件的约好选任契合本规矩要求的新的处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暂时处理人。方案阐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好。
第二十八条 处理人责任停止的,应当及时处理档案和责任移交手续。处理人完结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方案文件和资料,保护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应当自完结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陈说。
第二十九条 保管人处理专项方案的保管事务,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安全保管专项方案财物;
(二)监督处理人专项方案的运作,发现处理人的处理指令违背方案阐明书或许保管协议约好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实行并及时陈说处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
(三)出具财物保管陈说;
(四)方案阐明书以及相关法令文件约好的其他事项。[2]
5权益人修改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吞、危害专项方案财物,并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矩或许约好移交根底财物;
(二)配兼并支撑处理人、保管人以及其他为财物证券化事务供给服务的组织实行责任;
(三)专项方案法令文件约好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处理人等有关事务参加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根底财物实在、合法、有用,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方案树立的景象。
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出产运营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许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矩;
(二)内部操控准则健全;
(三)具有继续运营才能,无严重运营危险、财政危险和法令危险;
(四)三年内未发作严重违约、虚伪信息发表或许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矩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方案存续期间,应当保持正常的出产运营活动或许供给合理的支撑,为根底财物发作预期现金流供给必要的确保。发作严重事项或许危害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奉告处理人。[2]
6树立请求修改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请求树立专项方案、发行财物支撑证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财物处理事务资历;
(二)1年内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遭到行政处分;
(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操控度以及危险处置应对办法,能有用操控事务危险。
证券公司请求树立专项方案、发行财物支撑证券,应当按照本规矩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请求文件。
第三十四条 财物支撑证券的出资者应当为合格出资者,合格出资者算计不得超越二百人。
合格出资者的详细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矩。
第三十五条 财物支撑证券在本规矩第六条所列买卖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财物支撑证券的出资者应当为合格出资者,且算计不得超越二百人。[2]
7信息发表修改
第三十六条 处理人、保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向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发表年度财物处理陈说、年度保管陈说。每次收益分配前,处理人应当向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进行信息发表。
年度财物处理陈说、年度保管陈说应当由处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存案。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物处理陈说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根底财物运转状况;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等事务参加人的履约状况;
(三)专项方案账户资金出入状况;
(四)需要对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陈说的其他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方案年度运转状况的审计定见。
第三十八条 年度保管陈说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专项方案财物保管状况;
(二)对处理人的监督状况;
(三)需要对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陈说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专项方案存续期间发作下列景象的,处理人应当及时向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发表,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陈说:
(一)未按方案阐明书约好分配收益;
(二)财物支撑证券信誉等级发作晦气调整;
(三)根底财物发作超越财物支撑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丢失;
(四)根底财物的运转状况或发作现金流的才能发作严重改变;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或许根底财物触及法令纠纷,或许影响准时分配收益;
(六)估计根底财物现金流比较预期削减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等相关组织违背合同约好,对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发作晦气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等相关组织的运营状况发作严重改变,或许作出减资、兼并、分立、闭幕、请求破产等决议,或许影响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
(九)处理人、保管人、资信评级组织等相关组织发作改变;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等相关组织信誉等级发作调整,影响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
(十一)或许对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发作严重影响的景象。[2]
8监督处理修改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展开财物证券化事务,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组织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事务信息。在财物证券化事务运作过程中发作严重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当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陈说。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应当对财物证券化事务中处理人、保管人责任实行状况进行监督,并依据监管需要对财物证券化事务展开状况进行查看。关于违背本规矩的,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应当依法责令其期限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采纳相应的监管办法。
第四十二条 为专项方案出具现金流猜测陈说、评级陈说、法令定见书等文件的相关组织未勤勉尽责,所制造、出具的文件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证券买卖场所、证券挂号结算组织以及其他自律组织能够拟定规矩,对财物支撑证券的发行、买卖、转让、挂号结算以及信息发表等事项进行标准。[2]
9附 则修改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过其他特别意图载体展开的财物证券化事务,参照本规矩实行。中国证监会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四十五条 证券出资基金处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担任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任公司等金融组织,在本规矩第六条所列买卖场所发行和转让财物支撑证券,参照适用本规矩。
第四十六条 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10清单要求修改
证券公司树立专项方案发行财物支撑证券请求文件清单及要求
一、请求文件:
(一)请求书;
(二)方案阐明书草案;
(三)首要买卖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令定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3年内(未满3年的自建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政会计陈说及融资状况阐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方案阐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专项方案的买卖结构;
(二)信誉增级方法;
(三)财物支撑证券的发行规划、种类、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挂号、保管、买卖场所等基本状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等事务参加人状况;
(五)根底财物状况及其现金流猜测或许收益剖析;
(六)专项方案财物的处理组织;
(七)现金流归集、出资及分配;
(八)危险提醒与防备办法;
(九)专项方案的树立、停止等事项;
(十)专项方案清算程序、清算产业的分配次序及方法;
(十一)信息发表组织;
(十二)首要买卖文件摘要。
方案阐明书应当在明显方位阐明,财物支撑证券仅代表专项方案权益的相应比例,不属于处理人或许任何其他组织的负债,并提示财物支撑证券出资危险。
三、法令定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处理人、出售组织、保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阐明书、财物转让协议、保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令文件的合法性;
(三)根底财物的实在性、合法性、有用性、权力归属及其担负状况;
(四)根底财物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方案信誉增级组织的合法性、有用性;
(六)对或许影响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的其他严重事项的定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事务参加组织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许诺,确保请求文件内容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请求文件中引证内容的实在性、精确性、完好性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请求文件时,应当尽量运用现实描述性言语;报送请求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请求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赞同,不得添加、撤回或许替换。
1布告修改
〔2013〕16号
现发布《证券公司财物证券化事务处理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证券公司财物证券化事务处理规矩
2总 则修改
第一条
为了标准证券公司财物证券化事务活动,确保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所称财物证券化事务,是指以特定根底财物或财物组合所发作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撑,经过结构化方法进行信誉增级,在此根底上发行财物支撑证券的事务活动。
证券公司经过树立特别意图载体展开财物证券化事务适用本规矩。
前款所称特别意图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展开财物证券化事务专门树立的专项财物处理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或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别意图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方案财物的处理、运用、处置或许其他景象而获得的产业,归入专项方案财物。因处理专项方案事务所开销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款,以专项方案财物承当。
专项方案财物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及其他事务参加人的固有产业。
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及其他事务参加组织因依法闭幕、被依法吊销或许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方案财物不属于其清算产业。
第四条
处理人处理、运用和处置专项方案财物所发作的债款,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及其他事务参加组织的固有产业发作的债款相抵销。处理人处理、运用和处置不同专项方案财物所发作的债款债款,不得彼此抵销。
第五条
专项方案财物应当由具有相关事务资历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保管事务资历的证券公司或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物保管组织保管。
第六条
财物支撑证券能够按照规矩在证券买卖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间报价与转让体系、证券公司货台商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买卖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
证券公司经过树立专项方案发行财物支撑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请求并获得赞同。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请求作出赞同或不予赞同的书面决议。[2]
3专项方案修改
第八条 本规矩所称根底财物,是指契合法令法规,权属清晰,能够发作独立、可猜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产业权力或许产业。根底财物能够是单项产业权力或许产业,也能够是多项产业权力或许产业构成的财物组合。
前款规矩的产业权力或许产业,能够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财物、信任获益权、根底设施收益权等产业权力,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产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产业或产业权力。
第九条 法令法规规矩根底财物转让应当处理赞同、挂号手续的,应当依法处理。法令法规没有要求处理挂号或许暂时不具有处理挂号条件的,处理人应当采纳有用办法,保护根底财物安全。
根底财物为债款的,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规矩将债款转让事项告诉债款人。
第十条 根底财物不得顺便典当、质押等担保担负或许其他权力约束。能够经过专项方案相关组织,免除根底财物相关担保担负和其他权力约束的在外。
第十一条 以根底财物发作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根底财物方法组成专项方案财物的,专项方案的法令文件应当清晰阐明根底财物的购买条件、购买规划、流动性危险以及危险操控办法。根底财物的规划、存续期限应当与财物支撑证券的规划、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的钱银出入活动均应当经过专项方案账户进行。
第十三条 财物支撑证券是出资者享有专项方案权益的证明,能够依法承继、买卖或转让。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不得建议切割专项方案财物,不得要求专项方案回购财物支撑证券。
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享有下列权力:
(一)共享专项方案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方案阐明书的约好参加分配清算后的专项方案剩下财物;
(三)获得财物处理陈说等专项方案信息发表文件,查阅或许仿制专项方案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买卖、转让或质押等方法处置财物支撑证券;
(五)依据买卖场所相关规矩,经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许方案阐明书约好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能够经过内部或许外部信誉增级方法提高财物支撑证券信誉等级。
同一专项方案发行的财物支撑证券能够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财物支撑证券,享有平等权益,承当平等危险。
第十五条 财物支撑证券能够由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商场资信评级事务资历的资信评级组织(以下简称资信评级组织)进行初始评级和盯梢评级。
第十六条 专项方案的处理人以及财物支撑证券的出售组织应当采纳下列办法,确保出资者的出资决议是在充沛知悉财物支撑证券危险收益特色的景象下作出的审慎决议:
(一)了解出资者的产业与收入状况、危险承受才能和出资偏好等,引荐与其危险承受才能相匹配的财物支撑证券;
(二)向出资者充沛发表专项方案的根底财物状况、现金流猜测状况以及对专项方案的影响、买卖合同首要内容及财物支撑证券的危险收益特色,奉告出资财物支撑证券的权力责任;
(三)制造危险提醒书充沛提醒出资危险,在承受出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出资者现已知悉危险提醒书内容并在危险提醒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开立财物支撑证券征集专用账户,用于财物支撑证券认购资金的接纳、验资与划转。处理人应当在专项方案树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方案的树立状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陈说。
第十八条 发行期完毕时,财物支撑证券发行规划未到达方案阐明书约好的最低发行规划,或许专项方案未满意方案阐明书约好的其他树立条件,专项方案树立失利。处理人应当自发行期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资者交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财物支撑证券的挂号、保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恪守有关买卖场所及相应挂号结算组织的规矩。证券公司能够为财物支撑证券供给双方报价服务。[2]
4处理保管修改
第二十条 处理人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对相关买卖主体和根底财物进行全面的尽职查询;
(二)在专项方案存续期间,催促或许对专项方案以及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的利益发作严重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方案供给服务的有关组织,实行法令规矩或合同约好的责任;
(三)处理财物支撑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好及时将征集资金支交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的利益处理专项方案财物;
(六)树立相对关闭、独立的根底财物现金流归集机制,实在防备专项方案财物被混淆、移用等危险;
(七)监督、查看特定原始权益人继续运营状况和根底财物现金流状况,呈现严重异常状况的,处理人应当采纳必要办法,保护专项方案财物安全;
(八)按照约好向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分配收益;
(九)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十)担任专项方案的停止清算;
(十一)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矩以及方案阐明书约好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处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征集资金不入账或许进行其他任何方法的账外运营;
(二)超越方案阐明书约好的规划征集资金;
(三)移用专项方案财物;
(四)以专项方案财物设定担保或许构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背方案阐明书的约好以专项方案财物对外出资;
(六)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处理人应当为专项方案独自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方案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载等方面应当彼此独立。
第二十三条 处理人应当针对专项方案存续期内或许呈现的严重危险,拟定实在可行的危险操控办法和危险处置预案。在危险发作时,处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实行危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理人应当在方案阐明书中充沛发表有关事项,并对或许存在的危险以及采纳的危险防备办法予以阐明:
(一)处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处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三)处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政顾问等事务联系;
(四)处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严重利益联系。
第二十五条 处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景象,或许处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许其处理的调集财物处理方案、其他客户财物、证券出资基金认购财物支撑证券的,应当采纳有用办法,防备或许发作的利益冲突。
处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处理的调集财物处理方案、其他客户财物、证券出资基金认购财物支撑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矩和合同约好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专项方案停止的,处理人应当按照方案阐明书的约好建立清算组,担任专项方案财物的保管、整理、评价、变现和分配。
处理人应当自专项方案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管人、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出具清算陈说,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存案。
处理人应当延聘具有证券相关事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陈说出具审计定见。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赞同,专项方案不得改变处理人。
处理人呈现被吊销财物处理事务资历、闭幕、被吊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实行责任景象的,在依据方案阐明书或许其他相关法令文件的约好选任契合本规矩要求的新的处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暂时处理人。方案阐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好。
第二十八条 处理人责任停止的,应当及时处理档案和责任移交手续。处理人完结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方案文件和资料,保护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应当自完结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陈说。
第二十九条 保管人处理专项方案的保管事务,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安全保管专项方案财物;
(二)监督处理人专项方案的运作,发现处理人的处理指令违背方案阐明书或许保管协议约好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实行并及时陈说处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
(三)出具财物保管陈说;
(四)方案阐明书以及相关法令文件约好的其他事项。[2]
5权益人修改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吞、危害专项方案财物,并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矩或许约好移交根底财物;
(二)配兼并支撑处理人、保管人以及其他为财物证券化事务供给服务的组织实行责任;
(三)专项方案法令文件约好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处理人等有关事务参加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根底财物实在、合法、有用,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方案树立的景象。
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出产运营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许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矩;
(二)内部操控准则健全;
(三)具有继续运营才能,无严重运营危险、财政危险和法令危险;
(四)三年内未发作严重违约、虚伪信息发表或许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矩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方案存续期间,应当保持正常的出产运营活动或许供给合理的支撑,为根底财物发作预期现金流供给必要的确保。发作严重事项或许危害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奉告处理人。[2]
6树立请求修改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请求树立专项方案、发行财物支撑证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财物处理事务资历;
(二)1年内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遭到行政处分;
(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操控度以及危险处置应对办法,能有用操控事务危险。
证券公司请求树立专项方案、发行财物支撑证券,应当按照本规矩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请求文件。
第三十四条 财物支撑证券的出资者应当为合格出资者,合格出资者算计不得超越二百人。
合格出资者的详细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矩。
第三十五条 财物支撑证券在本规矩第六条所列买卖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财物支撑证券的出资者应当为合格出资者,且算计不得超越二百人。[2]
7信息发表修改
第三十六条 处理人、保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向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发表年度财物处理陈说、年度保管陈说。每次收益分配前,处理人应当向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进行信息发表。
年度财物处理陈说、年度保管陈说应当由处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存案。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物处理陈说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根底财物运转状况;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等事务参加人的履约状况;
(三)专项方案账户资金出入状况;
(四)需要对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陈说的其他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方案年度运转状况的审计定见。
第三十八条 年度保管陈说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专项方案财物保管状况;
(二)对处理人的监督状况;
(三)需要对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陈说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专项方案存续期间发作下列景象的,处理人应当及时向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发表,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陈说:
(一)未按方案阐明书约好分配收益;
(二)财物支撑证券信誉等级发作晦气调整;
(三)根底财物发作超越财物支撑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丢失;
(四)根底财物的运转状况或发作现金流的才能发作严重改变;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或许根底财物触及法令纠纷,或许影响准时分配收益;
(六)估计根底财物现金流比较预期削减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等相关组织违背合同约好,对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发作晦气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等相关组织的运营状况发作严重改变,或许作出减资、兼并、分立、闭幕、请求破产等决议,或许影响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
(九)处理人、保管人、资信评级组织等相关组织发作改变;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保管人等相关组织信誉等级发作调整,影响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
(十一)或许对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发作严重影响的景象。[2]
8监督处理修改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展开财物证券化事务,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组织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事务信息。在财物证券化事务运作过程中发作严重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当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陈说。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应当对财物证券化事务中处理人、保管人责任实行状况进行监督,并依据监管需要对财物证券化事务展开状况进行查看。关于违背本规矩的,中国证监会派出组织应当依法责令其期限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采纳相应的监管办法。
第四十二条 为专项方案出具现金流猜测陈说、评级陈说、法令定见书等文件的相关组织未勤勉尽责,所制造、出具的文件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证券买卖场所、证券挂号结算组织以及其他自律组织能够拟定规矩,对财物支撑证券的发行、买卖、转让、挂号结算以及信息发表等事项进行标准。[2]
9附 则修改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过其他特别意图载体展开的财物证券化事务,参照本规矩实行。中国证监会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四十五条 证券出资基金处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担任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任公司等金融组织,在本规矩第六条所列买卖场所发行和转让财物支撑证券,参照适用本规矩。
第四十六条 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10清单要求修改
证券公司树立专项方案发行财物支撑证券请求文件清单及要求
一、请求文件:
(一)请求书;
(二)方案阐明书草案;
(三)首要买卖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令定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3年内(未满3年的自建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政会计陈说及融资状况阐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方案阐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专项方案的买卖结构;
(二)信誉增级方法;
(三)财物支撑证券的发行规划、种类、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挂号、保管、买卖场所等基本状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处理人等事务参加人状况;
(五)根底财物状况及其现金流猜测或许收益剖析;
(六)专项方案财物的处理组织;
(七)现金流归集、出资及分配;
(八)危险提醒与防备办法;
(九)专项方案的树立、停止等事项;
(十)专项方案清算程序、清算产业的分配次序及方法;
(十一)信息发表组织;
(十二)首要买卖文件摘要。
方案阐明书应当在明显方位阐明,财物支撑证券仅代表专项方案权益的相应比例,不属于处理人或许任何其他组织的负债,并提示财物支撑证券出资危险。
三、法令定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处理人、出售组织、保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阐明书、财物转让协议、保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令文件的合法性;
(三)根底财物的实在性、合法性、有用性、权力归属及其担负状况;
(四)根底财物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方案信誉增级组织的合法性、有用性;
(六)对或许影响财物支撑证券出资者利益的其他严重事项的定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事务参加组织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许诺,确保请求文件内容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请求文件中引证内容的实在性、精确性、完好性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请求文件时,应当尽量运用现实描述性言语;报送请求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请求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赞同,不得添加、撤回或许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