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4:01
毒品是个可怕的东西,稍有不小心就会使家破人亡,制作毒品通常是指运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作毒品一般是指运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那么制作毒品罪立案追诉规范与司法确定实务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一)分装毒品的行为怎么定性
所谓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别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切割、并装入必定的容器。一般来说,人们不以为分装毒品是一种制作行为,只要少量学者建议将分装毒品的行为也包含在制作毒品之中。自己以为,对分装毒品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在制作过程中,把制成的毒品装入容器中的行为。此种状况下的分装行为明显归于制作毒品行为中不可切割的一部分,因此应确定为制作毒品罪。
第二种状况,即脱离了实质性生产过程的分装行为。此种行为不能使毒品从无到有的发生,也不能提高毒品的功效然后添加毒品自身的危害性,将这种分装毒品行为作为制作毒品罪处理或许会扩展冲击规模、罪及无辜。若照此,行为人为啃咬便利,将购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装,岂不构成制作毒品罪?这明显违反了我国现行刑法不处分吸毒行为的立法初衷。
(二)把两种或两种以上毒品进行混合怎么定性
毒品混合是指把不同的毒品进行物理混合。化学混合不归于此处讨论的问题,由于化学混合后发生一种新式毒品,是典型的毒品制作行为。
毒品混合是否归于制作毒品行为的关键在于,这种混合行为是否会导致毒品功效性的提高。毒品的功效性针对两方面而言:一是对社会的笼统的功效性,即毒品对社会这一笼统实体的毒害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的规范,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根本规范。二是对特定人的详细的功效性,即毒品对某些人的特别毒害程度,它是一种片面的规范,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的辅佐规范。在判别毒品功效性是否提高时应将这两方面的规范结合起来考虑: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更高,则毫无疑问应确定为制作毒品罪;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并不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高,可是对特定吸毒者而言,的确能发生比混合前任何一种毒品更大的毒性,也应确定为制作毒品罪。除此以外的一般混合行为不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
(三)在毒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怎么来定性
在毒品中掺入杂质是指在毒品中掺入非毒品的其他物质。判别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首要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高已有毒品的功效性,假如掺入的杂质可以提高毒品的功效性,包含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应按制作毒品罪科罪处分。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高毒品的功效性,即不管对社会全体仍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毒品与未掺入杂质的毒品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关于这种行为不该确定为是制作毒品的行为。
(四)对毒品进行稀释的行为怎么来定性
毒品一般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毒品时或许先将毒品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啃咬毒品时也或许对其进行稀释,不然就会形成啃咬者逝世或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稀释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也不能混为一谈,也应该区别对待:
1、假如是在制作毒品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啃咬者啃咬,在生产过程中就把毒品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归于制作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因此构成制作毒品罪。
2、假如运用可使毒品功效性升高的溶剂稀释,也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
3、假如稀释后的毒品具有新的社会认知度,相同构成制作毒品罪。
4.除以上景象外的稀释毒品行为则不构成制作毒品罪。
制作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作罪品为既遂规范,至于制作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一级,都不影响既遂的建立。着手制作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作出毒品的,则是制作毒品未遂,期望我们远离毒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一)分装毒品的行为怎么定性
所谓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别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切割、并装入必定的容器。一般来说,人们不以为分装毒品是一种制作行为,只要少量学者建议将分装毒品的行为也包含在制作毒品之中。自己以为,对分装毒品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在制作过程中,把制成的毒品装入容器中的行为。此种状况下的分装行为明显归于制作毒品行为中不可切割的一部分,因此应确定为制作毒品罪。
第二种状况,即脱离了实质性生产过程的分装行为。此种行为不能使毒品从无到有的发生,也不能提高毒品的功效然后添加毒品自身的危害性,将这种分装毒品行为作为制作毒品罪处理或许会扩展冲击规模、罪及无辜。若照此,行为人为啃咬便利,将购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装,岂不构成制作毒品罪?这明显违反了我国现行刑法不处分吸毒行为的立法初衷。
(二)把两种或两种以上毒品进行混合怎么定性
毒品混合是指把不同的毒品进行物理混合。化学混合不归于此处讨论的问题,由于化学混合后发生一种新式毒品,是典型的毒品制作行为。
毒品混合是否归于制作毒品行为的关键在于,这种混合行为是否会导致毒品功效性的提高。毒品的功效性针对两方面而言:一是对社会的笼统的功效性,即毒品对社会这一笼统实体的毒害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的规范,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根本规范。二是对特定人的详细的功效性,即毒品对某些人的特别毒害程度,它是一种片面的规范,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的辅佐规范。在判别毒品功效性是否提高时应将这两方面的规范结合起来考虑: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更高,则毫无疑问应确定为制作毒品罪;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并不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高,可是对特定吸毒者而言,的确能发生比混合前任何一种毒品更大的毒性,也应确定为制作毒品罪。除此以外的一般混合行为不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
(三)在毒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怎么来定性
在毒品中掺入杂质是指在毒品中掺入非毒品的其他物质。判别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首要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高已有毒品的功效性,假如掺入的杂质可以提高毒品的功效性,包含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应按制作毒品罪科罪处分。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高毒品的功效性,即不管对社会全体仍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毒品与未掺入杂质的毒品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关于这种行为不该确定为是制作毒品的行为。
(四)对毒品进行稀释的行为怎么来定性
毒品一般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毒品时或许先将毒品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啃咬毒品时也或许对其进行稀释,不然就会形成啃咬者逝世或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稀释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制作毒品罪也不能混为一谈,也应该区别对待:
1、假如是在制作毒品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啃咬者啃咬,在生产过程中就把毒品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归于制作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因此构成制作毒品罪。
2、假如运用可使毒品功效性升高的溶剂稀释,也归于制作毒品的行为。
3、假如稀释后的毒品具有新的社会认知度,相同构成制作毒品罪。
4.除以上景象外的稀释毒品行为则不构成制作毒品罪。
制作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作罪品为既遂规范,至于制作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一级,都不影响既遂的建立。着手制作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作出毒品的,则是制作毒品未遂,期望我们远离毒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