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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6:22
非作业岗位因作业原因受伤
事例介绍:田某某,男,32岁。 1996年8月28日入职某市第二铸管厂作业,从事铸造工。2002年1月20日在车间主任派其到该厂另一车间拿东西返回本作业岗位途中,被该厂修建工场的高空掉落物砸伤头部,当即昏倒送医院救治,被确诊为脑挫裂伤,用了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田某某向所在单位请求工伤待遇,但单位以其不是在本作业岗位受伤,不能享用工伤待遇。田某某对此不服,遂向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诉讼,要求确定其为工伤。
争议焦点:在非作业岗位但因作业原因致伤能否确定为工伤。
点评与定论:《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则:“作业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出产、作业”致伤残或逝世的,能够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接到投诉后就开展调查,以为田某某尽管致伤地址不是在本作业岗位,但他是受领导指使离开本作业岗位到另一车间拿东西的,故其受伤地址应归于作业场所。这一事端具有一般工伤事端应具有的三要素,即在作业时间,作业地址,为了作业而受伤。因而,当地劳作行政保证部分依法确定田某某为工伤,并责成单位给田某某付出工伤待遇,单位也愿意地接受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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