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诉案件案卷在检察院,怎么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20:06
咱们知道法院在审理案子的时分,假如检察院现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公诉案子檀卷,当事人想要吊销的话,是要经过相应程序进行的。不论是当事人恳求撤诉仍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发作必定的法令成果。那么公诉案子檀卷在检察院,怎样吊销,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回答。
公诉案子怎么吊销
公诉撤回,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现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子不符合法令要求的申述条件,或许公诉恳求的内容有过错,决议吊销、回收公诉恳求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则,在宣告判定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的理由,并作出是否答应的裁决;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以下简称《规矩》)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则,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定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现实、犯罪现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许不应当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能够要求撤回申述。
公诉案子撤回申述后怎么处理
撤回申述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子常用的一种办法,因为立法上的缺失和司法解说的不完善,各地做法呈紊乱局势,不只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而且侵略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要素,影响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为确保司法一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撤回申述后的案子怎么处理予以标准。
一、当时公诉案子撤回申述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撤回申述后的案子一般采纳四种处理办法:
一是检察机关作不申述处理;
二是弥补新的现实依据后从头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主张公安机关撤回处理;四是以弥补侦办办法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上述四种处理在履行中存在如下问题:
1、撤回申述后作不申述处理简略引起程序抵触。刑事诉讼法规则:公安机关以为其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申述决议有过错的时分,能够要求复议,假如定见不被承受,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撤回申述后作出不诉处理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也可向同一级人民法院申述。而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申述决议的,应当吊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说,在人民法院准予检察机关撤回申述后,检察机关没有弥补新的现实或许新的依据不得再行申述,若从头申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使没有弥补到新的现实、依据,而依据上级检察院复核吊销不申述决议交由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处于两难地步,诉法院不予受理,不诉则违背上级检察院要求提起公诉的决议。关于被害人不赞同检察机关撤诉后作不诉处理而向法院申述,因为法院之前已赞同检察机关撤案,即已对诉讼成果构成定见,而法院假如发动监督程序便是对自己本来赞同检察机关撤案定见的否定。
2、撤诉案子退回弥补侦办缺少法定性。有些案子即使退回公安机关,但退回的次数、时刻没有具体规则,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退查中因未搜集到新的现实、依据而将案子放置起来的现象也常常发作,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二、完善撤诉程序的主张立法的缺失,司法解说的不完善,是导致撤诉案子处理紊乱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底子没有给公诉案子设置撤诉程序,使得撤诉不能成为法定程序。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说尽管均对公诉案子撤诉作了简略规则,但上述规则存在缺点:
1、对被告人应否开释、何时开释没有规则,形成被告人被隐性超期关押。
2、缺少持续侦办和再行申述的具体规则。从“两高司法解说”中“没有新的现实或许新的依据不得再行申述”的规则能够引申出“发现新的现实和新的依据能够再行申述”,可是搜集新依据的权利由侦办部分行使仍是由检查申述部分行使?新的现实、依据怎么界定?有无期限约束?均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则。
3、撤诉的法令效力没有清晰。公诉案子从法院撤回申述后处理中呈现的问题,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了无法逃避的问题,为进步办案功率,下降讼诉本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咱们能够清楚知道,假如想要撤回公诉案子,依据相关法令规则,那么首要就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恳求,然后待法院检查后,是否满意撤诉的条件,最终假如满意的话,将作出答应的裁决。而且做出撤回申述决议书,还要存案。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