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23:15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处理的根本法令,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不只涉及到底层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并且涉及到广阔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本年5月1日施行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既牵动了百万税务干部的心,也倍受广阔纳税人的广泛重视。为了协助我们赶快把握新征管法的精力,下面就有关状况进行阐明。
对新《税收征管法》的整体归纳和了解。
1.“第一次”打破的新内容
(1)按照“科技加处理”的思维,习惯全球信息化潮流,第一次把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要求写进法令,具有前瞻性。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内部要完成网络化、信息化;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完成网络互通,信息同享。清晰按照国家规则向税务机关供给有关信息是纳税人、扣缴责任人的责任。
(2)依据税收征管的需求,国家第一次用法令条文对推广应用税控设备作了规则。一方面,为推广税控设备,强化税收处理,阻塞缝隙,执行税源处理信息化供给了法令依据;另一方面,也清晰纳税人有责任按照规则设备、使用税控设备。
(3)第86条规则:“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第一次打破了行政处分法2年的时限,契合税收的实际状况。
(4)在第63条,对偷税的界说进行了修正弥补,第一次改为与《刑法》共同。此外,也与《刑法》联接,提高了处分下限。
(5)第一次在法令上清晰了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能够无期限追征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
(6)第一次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提出税务机关能够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准则,以及第一次清晰抵押权人、质权人能够恳求税务机关供给有关欠税的状况。
(7)第一次清晰规则纳税人不处理税务挂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吊销其执照。
2.在五个方面作了严重修正:
一是增加了加强征管、阻塞缝隙的税源处理办法;
二是进一步清晰了税务机关法律主体的位置,强化了法律手法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