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外债利息转增资本的纳税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2:49某房地产公司是外资企业,该公司于3年前向其境外股东借入2000万美元,用于房地产开发。两边约好:告贷期限5年,年利率5%,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本年7月底,该房地产公司按照权责发作制准则,计提了敷衍外债利息350万美元。该公司与股东商定,拟从本年8月份开端,将外债本金2000万美元以及利息350万美元,转作房地产公司的资本金。现该房地产公司正经过当地外管、商务、工商等部分处理将外债转作资本金的相关手续。那么,该房地产公司这种没有将外债利息付出至境外,而是将其转作资本金的行为,应怎么交税?
在这里需求清晰一点,尽管该外资股东的应收利息350万美元没有实践付出,但该房地产公司将敷衍利息直接转为股东投入的资本金的行为,税法上以为,应视同已付出结束要交纳相关税款。
首要,该房地产公司要代扣代缴经营税。该依据《经营税暂行法令》第十二条规则:“经营税交税责任发作时间为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并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经营税扣缴责任发作时间为交税人经营税交税责任发作的当天。
《经营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法令第十二条所称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是指交税人应税行为发作过程中或许完结后收取的金钱。法令第十二条所称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为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定书面合同或许书面合同未承认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结的当天。”但关于该外资股东将告贷转为股本,其间包含未付利息,利息在转增股本的一起相当于将该笔借款收入计入该股东名下,视为该股本获得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其经营税。按照利息收入按5%税率核算扣缴其经营税。
其次,该房地产公司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八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供给别人运用但不构成权益性出资,或许因别人占用本企业资金获得的收入,包含存款利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好的债务人敷衍利息的日期承认收入的完成。”该外资股东假如确属境外建立的企业,则应视作我国的非居民企业,关于该笔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则,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组织、场所获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作在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的,或许虽建立组织、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规则,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规则的所得,按照下列办法核算其应交税所得额: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交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则,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规则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可是《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一条规则该项所得能够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则,对非居民企业获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所得、转让产业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源泉扣缴,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则或许合同约好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付出相关金钱责任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责任人。
因而,该房地产公司敷衍出境外股东的350万美元的利息收入,应按全额的10%核算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