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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定金 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5:53

[问题]A、B、C合伙建立一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与X公司缔结买卖合同,约好:总价款8万,定金2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同缔结后,X公司按约付出了2万元定金。后合伙企业没有实行合同,X公司丢失2万元。1、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中要回多少金钱?2、假如X公司没有丢失,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中要回多少金钱?
[回答]
1、《合同法》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因为定金职责与违约金职责不能并用,因此当事人应当挑选一个来行使权力。假如适用违约金,那么按照第114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该条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因此本题中就违约金部分,应当添加至丢失额2万元,尽管不适用定金职责,可是定金原数额仍是应当返还,所以总计能够要回2(违约金,含添加额) 2(定金原数额)=4万元。
假如适用定金职责,那么:依《担保法》第91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约好定金2万元,超越了主合同标的的20%,超越部分无效,即有用定金为8×20%:1.6万元,而0.4万元为无效的定金,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那么能够要回1.6×2(定金罚则) 0.4(无效定金) 2(丢失)=5.6万元。
《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按照上题论述的原理,假如没有丢失则最多能够要回1.6×2(定金罚则) 0.4(无效定金)=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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