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7:16
什么是判决调停书,什么又是判决判决书,判决调停书和判决判决书的法令效能相同吗?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又有什么相同之处?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判决调停书和判决判决书的法令效能相同吗
判决调停书和判决判决书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完毕判决程序。判决调停书和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均标明劳作争议已从判决法令程序上处理了两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判决程序的完毕。
(2)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成果,两边当事人应自觉实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现实向判决机关请求判决。如有上述情况请求判决的,劳作争议判决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过错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可向判决机关提出,按判决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作法令效能的调停书、判决书,应当按照规则的期限实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理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
不同之处表现在:
(1)收效的时刻不同。“调停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令效能”。判决判决书并不是送达后当即收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能。
(2)提申述讼的权力不同。当事人两边或其间一方不得就调停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述,而对判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贰言,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判决调停书和判决判决书有相同的当地也有不同的,我们要注意区分。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假如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判决调停书
判决调停书是判决庭对当事人自愿达到的调停协议依法制造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停协议内容的具有法令效能的文书。判决调停书既是当事人洽谈成果的记载.又是判决庭认可调停协议的证明。
我国《判决法》第51条规则,判决庭在作出判决前,能够先行调停。当事人自愿调停的,判决庭应当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停达到协议的,判决庭应当制造调停书。这是作判决调停书的法令依据。
调停不是判决的必经程序,判决庭应当在查明现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及时、公正地调停,并对当事人达到的调停协议制造判决调停书判决调停书自争议两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收效,与判决书具有平等法令效能。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调停书,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据此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法令效能:
(1)使判决程序完结。调停书一经收效,判决程序即告完毕,判决安排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停书在程序上的法令成果。
(2)胶葛当事人的权力责任联系被确认。这是调停书在实体上的法令成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请求判决或申述。调停书的收效标明当事人已承受判决安排的判决成果,依一裁结局准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现实和理由从头请求判决或向法院申述。
(4)任何机关或安排都要在从头处理该案方面受调停书束缚。也便是说,关于判决安排出具了调停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安排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结局准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实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停书收效后,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调停书所确认的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调停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判决调停书和判决判决书的法令效能相同吗
判决调停书和判决判决书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完毕判决程序。判决调停书和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均标明劳作争议已从判决法令程序上处理了两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判决程序的完毕。
(2)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成果,两边当事人应自觉实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现实向判决机关请求判决。如有上述情况请求判决的,劳作争议判决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过错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可向判决机关提出,按判决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作法令效能的调停书、判决书,应当按照规则的期限实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理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
不同之处表现在:
(1)收效的时刻不同。“调停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令效能”。判决判决书并不是送达后当即收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能。
(2)提申述讼的权力不同。当事人两边或其间一方不得就调停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述,而对判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贰言,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判决调停书和判决判决书有相同的当地也有不同的,我们要注意区分。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假如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判决调停书
判决调停书是判决庭对当事人自愿达到的调停协议依法制造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停协议内容的具有法令效能的文书。判决调停书既是当事人洽谈成果的记载.又是判决庭认可调停协议的证明。
我国《判决法》第51条规则,判决庭在作出判决前,能够先行调停。当事人自愿调停的,判决庭应当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停达到协议的,判决庭应当制造调停书。这是作判决调停书的法令依据。
调停不是判决的必经程序,判决庭应当在查明现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及时、公正地调停,并对当事人达到的调停协议制造判决调停书判决调停书自争议两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收效,与判决书具有平等法令效能。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调停书,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据此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法令效能:
(1)使判决程序完结。调停书一经收效,判决程序即告完毕,判决安排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停书在程序上的法令成果。
(2)胶葛当事人的权力责任联系被确认。这是调停书在实体上的法令成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请求判决或申述。调停书的收效标明当事人已承受判决安排的判决成果,依一裁结局准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现实和理由从头请求判决或向法院申述。
(4)任何机关或安排都要在从头处理该案方面受调停书束缚。也便是说,关于判决安排出具了调停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安排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结局准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实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停书收效后,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调停书所确认的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调停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