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54)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3:02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恳求杜某以挂号在其名下的房子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子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子钥匙已交,但产权没有过户。该房子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力的维护,下列哪些表述是过错的?()
A.谢某可恳求法院吊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子没有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歹意勾结,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子没有过户,房子仍属杜某一切,谢某有权直接获得房子的一切权以完成其债务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过错。《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因债务人抛弃其到期债务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景象的,债务人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说(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则,转让价格达不到买卖时买卖地的指导价或许商场买卖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能够视为显着不合理的贱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许商场买卖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视为显着不合理的高价。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子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显着贱价转让,且题干也未明示受让人赖某对此知情。因而,谢某不能以此为由恳求法院吊销杜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选项B说法过错。《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据此可知,房子买卖合同的效能与房子产权是否过户无关。本题中,房子买卖合同自两边达到合意时建立并收效,并不以房子过户为收效要件。
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则,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歹意勾结,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选项D说法过错。本题中,房子没有过户,房子产权仍属杜某一切,谢某与杜某间的债务债务联系能够经过洽谈、裁定、申述等方法进一步承认归还方法,但谢某无权直接获得房子的一切权以完成其债务。
A.谢某可恳求法院吊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子没有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歹意勾结,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子没有过户,房子仍属杜某一切,谢某有权直接获得房子的一切权以完成其债务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过错。《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因债务人抛弃其到期债务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景象的,债务人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说(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则,转让价格达不到买卖时买卖地的指导价或许商场买卖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能够视为显着不合理的贱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许商场买卖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视为显着不合理的高价。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子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显着贱价转让,且题干也未明示受让人赖某对此知情。因而,谢某不能以此为由恳求法院吊销杜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选项B说法过错。《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据此可知,房子买卖合同的效能与房子产权是否过户无关。本题中,房子买卖合同自两边达到合意时建立并收效,并不以房子过户为收效要件。
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则,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歹意勾结,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选项D说法过错。本题中,房子没有过户,房子产权仍属杜某一切,谢某与杜某间的债务债务联系能够经过洽谈、裁定、申述等方法进一步承认归还方法,但谢某无权直接获得房子的一切权以完成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