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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3: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现已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归于财政拨款支撑规模或许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作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及聘任人员(含农民工,以下总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以下简称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作业恢复作业,协助因工致残员工恢复,使其能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社会捐款;
(五)其他资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详细方法另行规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核算公式: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数额=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员工薪酬总额难以承认的,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统筹区域上年度乡镇单位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本单位员工人数×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统筹区域经办安排初次承认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挂号的出产经营规模所对应的职业界费率层次承认;跨职业出产经营的,按其最高危险职业所对应的职业界费率层次承认。
第十条 工伤确定费和法令、法规规则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第十一条 统筹区域依照当月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2% 提取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
第三章 工伤确定
第十二条 工伤确定由用人单位地点地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统辖。对工伤确定统辖权发作争议的,由自治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指定统辖。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工伤确定请求表、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和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遭到意外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许其他有用证明;
(二)因作业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许其他有用证明;发作事端下落不明需确定因工逝世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法令文书;
(三)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的证明;不归于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理的,提交相关部分的证明;
(四)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提交医疗安排的抢救记载和逝世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大众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出具的有用证明;
(六)归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安排对旧伤复发的确诊证明;
(七)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收到工伤确定请求后,应当在7 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整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当场或许在3 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第十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需求跨统筹区域调查核实的,可托付当地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举证告诉书后在规则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能够根据受损伤员工供给的根据依法作出工伤确定定论。
第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有必要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许有关部分的处理定论为根据的,不受60 日内做出工伤确定决议的期限约束,但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
第四章 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八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当下列判定或许承认作业:
(一)工伤员工的劳作能力判定;
(二)供养亲属的劳作能力判定;
(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作能力判定;
(四)工伤员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联系的承认;
(五)装备、替换辅佐用具的承认;
(六)延伸罢工留薪期的承认;
(七)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承认;
(八)恢复性医治时刻的承认;
(九)其他受托付的劳作能力判定或许承认。
第十九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在同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建立办事安排,担任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
第二十条 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相应资料:
(一)工伤确定决议书;
(二)被判定人身份证明;
(三)判定供养亲属劳作能力的,提交逝世员工与供养亲属联系证明;
(四)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安排出具的疾病确诊证明;
(五)作业病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定论;
(六)相关病历及医学查看定论;
(七)与劳作能力判定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伤员工的劳作能力判定费依照下列规则承当:(一)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经办安排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当;
(二)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改动原判定定论的,由经办安排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没有改动原判定定论的由请求人承当;
(三)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当。
劳作能力判定费规范由自治区物价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工作需求装置装备辅佐用具的,应当由协议医疗安排提出主张,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到签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佐用具装备安排装置装备。装备的辅佐用具应当选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则的规范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员工挑选其他类型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付出。
第二十三条 工伤员工的罢工留薪期,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有关规则履行。用人单位或许员工对罢工留薪期有贰言的,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承认。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员工经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下列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停止工伤保险联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自己薪酬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 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 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 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 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 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 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以自己薪酬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 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 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 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 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 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 个月。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工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收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范为54 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乡镇单位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
第二十六条 请求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安排提交下列资料:
(一)因工逝世员工的工伤确定决议书;
(二)供养联系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供养亲属地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无劳作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所作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五)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或许其他有用证明;
(六)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许孤儿的,提交民政部分的证明;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伤员工经劳作能力复查判定,伤残等级发作变化的,从作出复查判定定论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级享用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员工、供养亲属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作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供养亲属应当在30 日内陈述经办安排,经办安排从条件发作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员工下落不明或许被宣告逝世后从头呈现的,应当交还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则收取的员工因工逝世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本统筹区域上年度乡镇单位在岗员工平均薪酬增长率与根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并报自治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存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闭幕、破产、刊出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的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实践开销规范的1.3 倍核算,一次性拨付10 年的费用给经办安排,由经办安排担任处理和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依照统筹区域规则应当由原用人单位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安排,并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员工,由原用人单位依照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停止工伤保险联系。
(三)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度实践开销规范的1.2 倍核算,预留费用至统筹区域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未满18 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 周岁),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交给经办安排,由经办安排担任处理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转让,工伤员工不转入继承单位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方法第三十条的规则履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一起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别离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作工伤的,工伤发作单位为工伤保险职责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施承揽经营,承揽方属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出产经营单位的,其员工发作工伤,承揽方为工伤保险职责用人单位;承揽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许自然人的,该安排或许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发作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职责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出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在法定住所地参与工伤保险或许在出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在参与工伤保险地处理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工伤保险的,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在出产经营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心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与自治区本级统筹。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员工发作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员工工伤待遇及处理,依照其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1994 年12 月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 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员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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