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限江苏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2:06
张律师回答: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后,假如发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系依据《强制保险法令》的规则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在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即逝世伤残补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8000元;产业损失补偿限额为2000元),超越该限额的部分,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的相关景象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补偿职责。若该机动车方一起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两边当事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好另行处理。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后,假如发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且该保险合同没有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好确认保险公司承当的补偿职责。
三、《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后,假如发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依据《强制保险法令》的规则投保交强险,也不持有在《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前投保的没有到期的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江苏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由该机动车方按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职责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超越该限额的部分,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的相关景象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补偿职责。 四、交强险职责限额的分项限额规范和补偿项目,应参照保监会批复赞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款》予以确认。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后,假如发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系依据《强制保险法令》的规则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在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即逝世伤残补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8000元;产业损失补偿限额为2000元),超越该限额的部分,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的相关景象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补偿职责。若该机动车方一起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两边当事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好另行处理。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后,假如发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且该保险合同没有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好确认保险公司承当的补偿职责。
三、《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后,假如发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依据《强制保险法令》的规则投保交强险,也不持有在《强制保险法令》实施前投保的没有到期的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江苏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由该机动车方按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职责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超越该限额的部分,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的相关景象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补偿职责。 四、交强险职责限额的分项限额规范和补偿项目,应参照保监会批复赞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款》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