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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3:52

《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月5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00O年一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标准本市公物拍卖行为,维护拍卖次序,使公物处理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完成公物的商场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进行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三条公物拍卖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和本办法规则,遵从揭露、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四条铁岭市交易局是本市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土地局等部分,应当按各自法定责任合作市交易局对公物拍卖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对拍卖业依照特种行业施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按国家规则应当托付拍卖的公物,只能经过揭露拍卖方法处理,不能经过其他方法处理。
?第七条应当托付拍卖的公物是指下列物品:
?(一)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铁路、公路、邮政、公安等部分取得的承认无主的物品;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按规则需处理或需求变卖的公物;
?(四)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八条本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够采纳拍卖方法依法出让和转让。
?第九条对按国家规则应当托付拍卖以外的公物,为完成其商场价值,可经过拍卖方法在商场上竞价揭露处理。
?第十条土地所有权、枪支、国家重点维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毒品、淫秽物品、黄金等法令、行政法规制止生意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标的拍卖。
?第十一条法令、法规对拍卖公物生意条件有规则的,竞买人应当具有规则的条件。
?第十二条铁岭市拍卖行担任全市公物处理的揭露拍卖事务。经过拍卖处理的公物,必须到市政府指定的拍卖行托付拍卖。拍卖企业只能由市本级建立,县(市)、区不得建立拍卖企业。
?第十三条建立拍卖企业必须经市交易局审阅赞同上报省拍卖主管部分同意,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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