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诉姚宏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5:35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书
(2005)昆民一初字第99号
原告:周燕,女,1978年8月4日出世,汉族,无业,住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
诉讼代理人:高航,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姚宏,男,1974年12月6日出世,汉族,系昆明市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
诉讼代理人:陈东华,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离婚胶葛
经本院审理承认以下案子现实:
原、被告两边于1995年下半年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4月16日自愿挂号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8月15日,两边生育一女名姚媛媛。2000年4月1日,两边生育一子名姚昇达。2003年10月19日,两边又生育一子名姚昇冠。夫妻现有共同财产为: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房子一套、昆明市南苑小区地中海4幢1单元403号房子一套、云A·M9341本田时韵车一辆、贵A·36270本田思域车一辆;姚宏持有昆明市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份,周燕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姚宏持有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作有限公司40%的股份;姚宏持有普洱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81%的股份,周燕持有该公司19%的股份。近几年来,两边因性情差异发生日子对立,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调停协议:
一、原告周燕与被告姚宏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姚媛媛、婚生长子姚昇达由被告姚宏抚育,婚生次子姚昇冠由原告周燕抚育。
三、夫妻共同财产: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住所一套归被告姚宏一切,昆明市南苑小区地中海4幢1单元403室住所一套归原告周燕一切,各人一切房子的债款由各人承当;现有本田时韵云A·M9341车一辆、本田思域贵A36270车一辆归被告姚宏一切,由被告姚宏一次性补偿原告周燕人民币100万元,其间本调停书收效之起十日内付出原告周燕5万元,2005年12月31日前付出20万 元,2006年6月1日前付出25万元,余款50万元于2007年6月1日前付清。
四、原告周燕自愿将其在昆明市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普洱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被告姚宏一切,原告周燕不再接受上述两公司的股东权力和责任。原告周燕自愿抛弃被告姚宏在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作有限公司中的权益。
五、现有各人日子用品归各人一切,原告周燕、被告姚宏两边各自享有的债款及应承当的债款由各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