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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赡养义务的孙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7:08
尽奉养责任的孙子是否享有承继权?
【事例】
【案情介绍】
王某与前妻生育2个子女,王甲和王乙,均已成家。1986年,王某与李某挂号成婚,婚后两人与王甲的儿子王丙一同一同日子。2003年12月8日,王某因病逝世。王某生前首要由王丙奉养。1988年王某与李某缔造了一栋约200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子和王某与李某共有存款464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切割。在承继的过程中,王甲、王乙、王丙与李某就遗产切割发作胶葛,诉至法院。
【不合定见】
本案在审理中对王丙的承继权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王丙对王某的遗产有承继权。理由是王丙与王某和李某长时间一同一同日子,对王某尽了首要奉养责任,应视为榜首次序的承继人,与王甲、王乙享有平等的承继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丙对王某的遗产没有承继权。理由是王丙是王某的孙子,是直系血亲后辈,不能视为榜首次序的承继人。
第三种定见以为,王丙对王某的遗产能够恰当分得一部分。理由是王丙与王某和李某长时间一同一同日子,对王某尽了首要奉养责任,是可分得遗产的人。
【审判成果】
法院最终采用了第三种定见。本案王丙并不存在代位承继的景象,也不归于《承继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则的法定的承继人的规模。所以将王丙视为榜首次序承继人缺少法律依据。王丙虽是王某的直系后辈,但以王丙之父王甲还健在为由,忽视王丙对王某所尽的奉养责任而掠夺王丙对王某遗产的承继权,与《承继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精力不符。《承继法》第十四条规则:“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配给他们恰当的遗产。”这一条是供认非承继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力。可分得遗产的人是指参与承继的承继人以外的不得参与承继的人,即能够对错法定承继人,也能够是不能参与承继的法定承继人规模内的人。可分得遗产的人包含两种;一是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二是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养或奉养较多的人。王丙归于第二种可分得遗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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