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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对保证合同时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3:45
审判实践中对确保合同时效的处理准则
确保合同是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实行而缔结的,由确保人许诺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情况下,由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因而,作为担保法令联系,实际上包含了主合同联系和确保合同联系,由债权人与债款人签定的主合同和债权人与确保人签定的确保合同构成。虽然确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两者有着非常亲近的联系。但两者在诉讼时效上的联系怎么处理,主合同诉讼时效的间断、间断对确保合同具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问题担保法中没有规则,审判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准则:
榜首、时效隶属准则。
即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的间断或许间断的法令结果,其效能当然及于确保人,在诉讼中不独自检查债权人对确保人的诉讼时效,只要对债款人(即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判令其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时效独立准则。
即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的间断或许间断的法令结果,其效能并不当然及于确保人,在诉讼中需求独自检查债权人对确保人的诉讼时效,对时效届满的,或许不列为一起被告,或许列为一起被告而判定其不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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