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8:24析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
我国是农业大国,乡村人口数占全国总人口的3/4,可是全国可耕土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6,且全国人口、土地散布份额不妥,人地对立杰出。1978年自党和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方针以来,我国乡村实施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作为一项国策逐渐被承认下来。农人因承揽国家、团体的土地而取得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农人承揽国家、团体的土地的依据。标准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是我国乡村国泰民安的保证。
从建国以来,我国一向就实施严厉的土地方针。国家一向严厉的操控着土地的运用,避免土地的不合理的运用。可是我国现在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土地局势。我国根底设施落后,大型的根底设施建造的征地;城市化扩张脚步加速,城市征用周边乡村土地;乡村家庭分居从头请求宅基地,占用农业用地;乡村土地承揽土地运营权流通方法的逐渐铺开;农人土地认识恬淡,土地运用维护不妥等等。笔者实习所在地近些年来就存在着城市东干道征地、河东工业区开发征地、高速公路征地及被征地农人与别人土地生意等问题,可说全国土地对立中的一个缩影。笔者依据当地法院近二年来土地承揽运营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了如下典型土地纠纷案件案由:
一、借互换土地的名义,实为生意土地
2003年《土地承揽法》未公布曾经,国家制止生意土地。一些失地农人为了逃避国家规定,以交换土地名义来进行土地生意。这一类土地交易,因为缺少必要的程序,无法在乡、村、社进行存案及挂号,导致土地运营权证无法作出及时的改变手续,无法有用保证生意后土地后增值效益。
2003年西攀高速公路开端征地,其时政府以12500.00元/亩的补助进行征地。在征地过程中,谢某家的一亩土地被征用。因为谢某一家人口多土地少,因而向未被征地的崔某家依照高速公路的价格购买土地一亩,两边签定协议。协议中写明:“我以高速公路的名义向崔某互换土地一亩(12550.00元)……”签定该协议后谢某向崔某付出人民币11350.00元(村上扣除提留1200.00元),崔某在该季农作物收成后将土地交由谢某运用。两边未向村、社奉告该协议,亦未向当地乡政府存案和及时改变土地承揽运营权证。2008年经当地县政府的争夺,省交通厅针对其时的征地补助在原有的根底上添加15000.00元。高速公路管理处将此款发放给谢某。崔某以为两边已经在2003年签定了土地互换协议,该高速公路占用土地因属崔某一切,高速公路补发的金钱应该属崔某一切。两边洽谈未果,后崔某遂将谢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崔某与谢某所签协议尽管名为土地互换协议,可是实际上为土地承揽运营权生意协议。高速公路补发的15000.00元补助款系针对生意合同建立前的土地征用费,应属原土地承揽运营权人一切,即谢某一切。因而对崔某的诉请不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