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面建造房子买卖有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2:5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规则乡村宅基地属农人团体经济安排一切,只要该安排成员才享有宅基地运用权;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从上述规则来看,法令虽未制止乡村乡民出卖、租借宅基地上所建住所,但对售房主体却有约束。
乡村房子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乡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二是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成员。
1、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状况:
一是自身已有宅基地,且契合国家规则的宅基地规范;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没有到达国家规则的规范;三是已在团体经济安排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依据一户乡民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则,对已有宅基地且契合国家规则规范的乡民,再请求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同意的。
对上列第二种状况,乡民如再请求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越国家规则规范的,也不该得到同意。至于第三种状况,则可依法请求建房用地。
《江苏省土地办理条例》第35条规则:购买乡村乡民房子的农户应当契合请求建房用地的条件。据此对照上列三种状况:第一种状况已不能再请求建房,故无法购买乡民房子;第二种状况能不能购买乡民房子,则取决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支;第三种状况应属契合请求建房用地条件,故能够购买乡民房子。
2、如果是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成员,会呈现两种状况:
(1)城镇居民。依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办理制止炒卖土地的告诉第2条第2款规则:农人的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同意城市居民占用农人团体土地建住所,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缔造和购买的住所发放土地运用证和房产证。199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办理的告诉》也着重:制止农人将住所向城镇居民出售。因而,城镇居民不是乡村房子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2)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农人。依据国家土地办理法的相关规则,只要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才有资历运用该安排的宅基地。因而,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农人也不是乡村房子买卖合法的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