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3:55产权过户挂号不是房子买卖合同的收效要件
关于这一点,我王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观念。笔者以为,把产权过户挂号作为房子买卖合同的收效要件的观念,是对挂号准则特点的误解,把债务准则和物权准则相提并论。原因如下:
房子买卖合同作为债务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挂号仅仅房子产权搬运的必备要件。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房子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之一种,相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依照民法理论,不动产品权搬运合同是以搬运不动产品权为内容的债务合同,该合同只需具有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用建立,应受法令维护。因而,不动产品权变化仅是不动产变化债务合同的实行效能所造成的,不动产品权过户挂号也是合同的实行行为。已然过户挂号是合同的实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判别,这是的基本原则。
挂号过户行为便是对房子买卖合同的效能的必定。挂号行为的发作,是以两边当事人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有用为条件,即买受人根据有用的房子买卖合同才取得恳求出卖方帮忙实行挂号行为的权力,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帮忙实行挂号行为的责任。挂号是这一对权力责任彼此运动的成果。若挂号前,房子买卖合同无效或不建立,则挂号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挂号的公示怍用不能决议合同的效能。房子进行一致挂号过户,表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子产权的流通进行干涉。市场经济必定要求契约自在,倘把挂号作为合同收效的要件,则必然使挂号检查变成对两边可否签定买卖合同及签定后的合同是否有用的承认,这巳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分的职权。
将挂号作为房子买卖合同的收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处理的问题。因为房子买卖合同在缔结后、产权过户前没有建立和收效,导致出卖人根据本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许待房价上涨,成心不帮忙买方处理产权过户挂号,而不承当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维护,也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存的分期付款房子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