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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 还是合同诈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7:22

「案情」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4月4日出世,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工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水电八局三车队宿舍。2001年4月1日因本案被捕。
2000 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作业期间,自称和局领导有联络,能协助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别公司承包下岸溪砂石项目部砂石运送业务,骗得郭明军、朱光贵、屈定新等人的信赖,并假造“我国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砂石项目部”公章及“周裕岳”私章,在与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别公司签定砂石运送合同过程中,以收业务费、出场费等名义,骗得郭明军、朱光贵、屈定新等人现金77600元。其间20000元借给朱光贵,其他浪费,致使郭明军与别人签定的合同无法实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案发后,其家族代为交还人民币6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对上述现实举出了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书证、扣押清单等依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冒用单位名义签定合同,骗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提请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处分。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述了欺诈三被害人77600元的现实。辩称假造合同、私刻印章并非自己所为,而是在湖南分二次付38000元给杨宏伟(现下落不明)后,由杨宏伟担任联络签定到合同,故合同的真伪他不明知。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 年4月,本案被害人朱光贵找到在我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车队作业的被告人陈某某,问其能否帮助联络砂石运送业务,陈某某自称与领导有联络,并当面给局领导打电话,致使朱光贵坚信陈某某能从中帮助联络运送业务。今后,朱光贵与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别公司员工郭明军联络共同开发此项业务,并延聘被害人屈定新照料公司有关业务。为便利联络,郭明军将一摩托罗拉移动电话交陈某某运用。在朱光贵等人的敦促下,同年6月陈某某提出需20000 元到长沙一趟,后由郭明军安排20000元送到陈某某住处。陈某某在长沙经过自己联络和告诉朱光贵等人以下岸溪村的名义到长沙联络均未成功。陈某某在明知此事办不成的情况下,虚拟已联络到该局女工部长吴秀芳,容许当即出场运送,过几天到三峡签定运送合平等现实,持续骗得朱光贵、郭明军等人的信赖,并先后以陪书记、车队领导打牌为由,分次找朱光贵、郭明军、屈定新索要现金10100元。陈某某为了进一步掩盖自己的谎话,萌生出假造印章、以假合同蒙混过关和持续骗得钱财的方法,并于同年11月份以催办此事为由单独回到湖南。在听讼网基地德山镇红叶宾馆打字室打印了16份标题为“我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合同书”的合同,并在德山南站找人刻印“我国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砂石项目部”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周裕岳”私章,陈某某准备好假造的合同书后便回来宜昌交由郭明军等人签字。郭明军等人以“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别公司”的名义,请司理望开兴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签定后,陈某某以合同要到湖南公证为由,将已签定好的合同悉数回收。同年12月23日,陈某某找郭明军等人索要工程出场费45000元后,于次日将假造的“三七八联总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车辆出场告诉单”交给屈定新。朱光贵找陈某某告贷20000元。今后陈某某又以其爱人回湖南需交通费为由,找郭明军索要2000元。以自己无生活费为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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