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对无效婚姻案件审理模式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3:43
[案情]
原告朱某(女,1989年6月12日出世)与被告孟某某(男,1981年2月3日出世)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6日,原、被告在某婚姻挂号处挂号成婚,次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2008年3月,原告朱某向某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并提出了子女由被告孟某某抚育和切割产业的恳求。本案受理后,原告朱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现下落不明。
[不合]
本案受理后,针对本案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呈现了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归于诉讼案子,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在对当事人婚姻宣告无效的一起,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一起作出判定,该判定为终审判定,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不服的,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述,但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不服的,能够上诉。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自动抛弃诉讼,对其关于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恳求应当按撤诉处理,本案就此结案。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归于非诉讼案子,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在对当事人婚姻宣告无效的一起,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另行作出判定。原告尽管未到庭参与诉讼,但当事人的婚姻已被宣告无效,且原告下落不明,应对其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作出判定,不能像对待一般诉讼案子,按撤诉处理。
[分析]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定见均有不当之处。
一、在处理无效婚姻案子中,对婚姻效能的审理应适用特别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审理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怎么审理此类案子未作详细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下发的两个司法解说中,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则。《婚姻法解说一》第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能够调停。调停达到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停书。对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的判定不服的,当事人能够上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宣告婚姻无效。因为无效婚姻的四种景象是法定的,还有许多外在的客观规范能够作为根据,确定起来也较为简略。为了进步审判功率,防止将简略的工作变得繁琐,关于很明显能够判别无效婚姻景象的,无须适用审理一般离婚案子的程序规则。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实施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述,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表现了司法权力的强制性。关于婚姻当事人提出恳求婚姻无效的案子,假如触及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能够进行调停,达到调停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停书。假如经调停,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达不成协议的,能够就此作出判定,当事人对此判定不服的,能够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也只能就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部分进行审理。
假如是好坏关系人恳求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能提出恳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产业和子女抚育问题。假如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触及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建议的,能够一起审理。假如婚姻当事人不提出处理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建议的,人民法院只判定宣告婚姻无效,不该自动审理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当事人能够另案申述。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在产业处理时,应按照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处理。对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重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尽管,我国婚姻法对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没有规则详细适用什么程序审理,但从《婚姻法解说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则来看,确立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为非诉讼案子,对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则进行审理较为适宜。
原告朱某(女,1989年6月12日出世)与被告孟某某(男,1981年2月3日出世)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6日,原、被告在某婚姻挂号处挂号成婚,次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2008年3月,原告朱某向某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并提出了子女由被告孟某某抚育和切割产业的恳求。本案受理后,原告朱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现下落不明。
[不合]
本案受理后,针对本案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呈现了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归于诉讼案子,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在对当事人婚姻宣告无效的一起,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一起作出判定,该判定为终审判定,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不服的,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述,但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不服的,能够上诉。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自动抛弃诉讼,对其关于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恳求应当按撤诉处理,本案就此结案。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归于非诉讼案子,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在对当事人婚姻宣告无效的一起,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另行作出判定。原告尽管未到庭参与诉讼,但当事人的婚姻已被宣告无效,且原告下落不明,应对其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作出判定,不能像对待一般诉讼案子,按撤诉处理。
[分析]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定见均有不当之处。
一、在处理无效婚姻案子中,对婚姻效能的审理应适用特别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审理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怎么审理此类案子未作详细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下发的两个司法解说中,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则。《婚姻法解说一》第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能够调停。调停达到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停书。对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的判定不服的,当事人能够上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宣告婚姻无效。因为无效婚姻的四种景象是法定的,还有许多外在的客观规范能够作为根据,确定起来也较为简略。为了进步审判功率,防止将简略的工作变得繁琐,关于很明显能够判别无效婚姻景象的,无须适用审理一般离婚案子的程序规则。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实施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述,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表现了司法权力的强制性。关于婚姻当事人提出恳求婚姻无效的案子,假如触及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能够进行调停,达到调停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停书。假如经调停,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达不成协议的,能够就此作出判定,当事人对此判定不服的,能够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也只能就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部分进行审理。
假如是好坏关系人恳求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能提出恳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产业和子女抚育问题。假如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触及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建议的,能够一起审理。假如婚姻当事人不提出处理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建议的,人民法院只判定宣告婚姻无效,不该自动审理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当事人能够另案申述。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在产业处理时,应按照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处理。对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重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尽管,我国婚姻法对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没有规则详细适用什么程序审理,但从《婚姻法解说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则来看,确立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为非诉讼案子,对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则进行审理较为适宜。